按照的新规定,除了产假有了适当的调整之外,产假的工资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各用人单位也应当遵照当地的规定去执行。孕妇在怀孕7个月以上则可向单位申请休假,产前的假期工资按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的80%发放,产期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资待遇。而产假工资则需要看以往实发工资以及生育津贴的比例,若实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则生育津贴发放下来后将与实发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归企业;本文小编将为你介绍关于苏州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的相关知识,可供参考!
苏州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3、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您可以将自己的情况与上述规定进行对照,如您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另外,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产假规定
1、基本产假128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天数
1、基本产假:128天
2、难产产假:128+30=158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产假:15~30天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产假:42天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产假:98+35=133天
6、生育多胞胎产假:98+婴儿数15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温馨提示:
1、申请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证
2、《独生子女证》应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
3、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4、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