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新规定,除了产假有了适当的调整之外,产假的工资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各用人单位也应当遵照当地的规定去执行。孕妇在怀孕7个月以上则可向单位申请休假,产前的假期工资按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的80%发放,产期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资待遇。而产假工资则需要看以往实发工资以及生育津贴的比例,若实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则生育津贴发放下来后将与实发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归企业;本文小编将为你介绍关于河北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的相关知识,可供参考!
河北省产假新规定
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再延长产假60天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在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如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等。
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给予经期女职工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42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女职工不用上夜班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等。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