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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更新:2023-09-17 18:47:50 高考升学网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1】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南财资〔2016〕1号)精神,为组织开展好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确保全县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县财政局成立“政和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3月)

  1.布置资产清查工作。

  2.开展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3-6月)。

  1.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2.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上报资产清查数据,各主管部门应于6月10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清查结果汇总报县财政局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3.县财政局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于6月25日前完成全县资产清查数据的审核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全县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汇总工作,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向县政府报告全县资产清查结果,并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三)总结阶段(7月)。

  总结全县资产清查工作,分析资产清查结果,研究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五、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六、操作系统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的资产清查系统,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及时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抽调精干力量,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组织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三)严肃纪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清查结果和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复核。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追究责任。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2】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精神,为组织开展好洛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时点和范围

  (一)清查时点。

  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

  (二)清查范围。

  1.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区财政局成立“洛江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洛江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区各部门、各乡镇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区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各部门的资产清查结果应按规定报送区财政局,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质量,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区各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对存在盘盈、盘亏和资金损失挂账的单位必须纳入专项审计范围。同时,区财政局将按区各部门清查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或复核,原则上不重复。

  (四)经过清查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五)各部门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区各部门应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区财政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认定工作。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3月)

  1.研究制定洛江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召开各部门资产清查工作布置会,对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和业务培训。

  3.印发资产清查有关文件、报表、软件等。

  (二)实施阶段(3-6月)。

  1.3月15日前区各部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布置和业务培训。

  2.5月底前区各单位完成资产自查工作。

  3.6月15日前完成中介机构审计,区各单位将清查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

  4.6月20日前各部门将资产清查结果审核汇总上报区财政局对口联系的业务科室,由区财政局各对口联系业务科室审核后报区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5.区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于6月30日前完成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

  (三)总结阶段(7-9月)。

  总结全区资产清查工作,分析资产清查结果,研究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六、经费保障

  区各部门开展资产清查所需工作经费,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区各部门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及时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部门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组织开展好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精心组织。区各部门要做好组织动员和布置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有序开展。

  (三)严肃纪律。区各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清查结果和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复核。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追究责任。

  (四)工作督导。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区财政局将对全区资产清查工作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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