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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残疾人补助政策及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规定

更新:2023-09-14 18:09:43 高考升学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补助政策内蒙古残疾人补助 西藏残疾人补助 甘肃残疾人补助
青海残疾人补助 黑龙江残疾人补助 新疆残疾人补助 云南残疾人补助
广西残疾人补助 山西残疾人补助 吉林残疾人补助 宁夏残疾人补助
海南残疾人补助 江西残疾人补助 辽宁残疾人补助 重庆残疾人补助
福建残疾人补助 湖南残疾人补助 陕西残疾人补助 河南残疾人补助
贵州残疾人补助 河北残疾人补助 天津残疾人补助 四川残疾人补助
湖北残疾人补助 浙江残疾人补助 江苏残疾人补助 山东残疾人补助
广东残疾人补助 上海残疾人补助 北京残疾人补助 安徽残疾人补助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确保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规范有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保障金征管实际,现对《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属地管理的问题

保障金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征收。铁路、金融、民航、通讯、国税、公路养护等大型用工单位向所在地残联、地税部门备案后,在驻青纳税地汇总缴纳保障金。

二、关于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将《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征期结束后15日内由主管地税部门将逾期未缴费单位清单反馈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附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累计超过应缴保障金数额的,按保障金数额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调整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7〕18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将保障金征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符合免征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个人应缴纳部分。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四、关于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程序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残联部门提出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减免缓理由、减免缓数额、减免缓期限等内容。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时,缴费单位需携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携带《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残联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残联审核意见的15日内,提出是否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意见,并会同残联部门将书面意见报上级财政和残联部门。

(四)上级财政和残联部门应当在收到下级财政和残联部门书面意见的15日内,批复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意见。

(五)保障金缓缴事宜由市、州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审核批复,批复意见应及时告知同级地税部门,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保障金减免事宜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审核批复。用人单位所在地残联部门应将审核批复的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于申报缴费年度次年6月底前反馈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

(六)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根据同级财政和残联部门反馈的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通过“金三系统”税收减免优惠模块进行减免或缓缴备案。在征收项目中选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受理税务事项选择“其他”(代码99129999),并向缴费人开具纳税人减免或缓缴税备案登记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地税部门留存。同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申报模块中,按照企业正常申报数额申报,减免性质中选择已经做过备案的条项进行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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