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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最新湖北产假天数规定

更新:2023-09-16 06:47:29 高考升学网

产假是国家对女性的特殊待遇,随着二胎政策的出台,产假更是受到大家关注。那么湖北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2018年最新湖北产假天数规定是什么?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2、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3、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4、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湖北同时规定,甄别性别的会被罚款
第42条规定,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超生的还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生条例》规定,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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