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8号)提出的“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建立市级财政对乡村教师岗位实施生活补助政策”要求,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北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起草有关工作意见,结合相关区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范围只含乡村中小学教师(即教育部教育事业统计分类中的“乡村”中小学教师,以下简称“乡村教师”)。北京市有教育部门举办的乡村普通中、小学校291所,占教育部门举办普通中小学校总数(1479所)的19.7%;另有乡村特殊教育学校5所(以下均简称“乡村学校”)。
二、发放办法
(一)由相关区教委依据教育部教育事业统计标准,核准各自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岗位总数,报市教委审核。
(二)由市教委根据北京市城市功能区的划分,结合山区和平原区的条件差异,将有乡村学校的区划分为三大类(见表1),制定差别化的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核定的各区乡村教师总数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额度,下达各区预算。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按照额度计算总量并调整。
表1乡村学校分类统计表
类别区标准(元/人?月)
一类门头沟、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房山区、昌平区2100
二类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1900
三类海淀区、朝阳区1800
(三)相关区教委在各自的额度范围内,根据乡村学校的远近、乡村教师岗位和任教年限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的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落实到每一个乡村教师岗位,并向专任教师岗位和骨干教师倾斜(原则上应高于本区标准5%)。
(四)相关区已经实施的相关乡村教师补助政策继续执行,不得用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替代本区已经实施的相关补助。边远地区的其他农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问题由区政府参照解决。
(五)鼓励城区、镇区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全职交流轮岗(不少于一年),并享受当地乡村教师同等待遇。
(六)相关区要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各自的发放细则,报市教委审核,同时将各自实施的相关农村教师补助政策材料报市教委备案。
(七)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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