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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更新:2023-09-21 06:37:53 高考升学网

上海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上海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

  上海市高温补贴规定


  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中明确: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即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通知》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夏季高温津贴应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

  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依法维权: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2、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3、因高温补贴引发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4、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研究确定或调整。

  在以上大学高考网小编的介绍下,大家对上海市高温补贴规定应该都清楚了,如果你身边的朋友有需要了解上海市高温补贴标准的话可以互相告知。

  六月份的临近,上海即将进入夏天,天气变得炎热。上海高温补贴标准成为大家需要关注的。那么,上海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呢?趁此机会,大学高考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上海高温补贴标准

  1、上海市高温费每月200元,连发4个月

  从2011年开始,上海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劳动者共可领取800元的高温津贴。

  2、不发高温费员工可举报或申请仲裁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并非只有企业职工才享有高温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起(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4、上夜班不是拒发高温费的理由

  高温费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还是上夜班等无关。

  5、扣减缺勤职工高温费应按制度执行

  对于请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日高温费标准=月高温费标准200元/21.75天=9.2元

  方法一:当月高温费=日高温费标准x当月出勤日

  方法二:当月高温费=月高温费标准-日高温费标准x请假天数

  以上两种办法,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但应明确统一操作办法,并与并使加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

  6、高温费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在扣除高温费等项目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

  7、劳务派遣工同样享受高温津贴

  8、多发高温费应兼顾公平合理原则

  9、高温费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清凉饮料不得充抵高温费;高温费应以现金形式发放。

  10、高温津贴不能替代职工的休息权。

  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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