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财社〔2014〕14号)要求,现对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筹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的基础上提高20元,个人缴费应在参保时按年度一次性缴清。
二、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后,要提高医保待遇标准。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减轻参保居民的大病医疗费负担。
三、各统筹地区要加大对参保居民个人缴费的征缴力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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