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经市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启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意愿
(一)大力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奋斗的青春最美丽”活动,选树我市优秀青年创业典型,宣传推广成功的创业经验,激发广大青年及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热情。
二、帮助大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二)完善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支持教师成立青年创业导师团队,为大学生及广大青年提供政策宣讲、创业培训、项目评审、业务咨询和决策参考等服务;以市职业学院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配备专业和企业兼职师资,免费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提供专业培训。
(三)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学院实训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平台和见习岗位;3年内建设市级大学生创业基地5个,省级大学生创业基地2个。
(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组建创业专家库和创业诊室,选拔相关领域创业专家入库,制定专家服务工作办法;指导各区、县组建大学生创业诊室,完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及管理办法,委派创业专家采取值班和坐诊等方式,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专业辅导。
三、降低大学生创业准入门槛
(五)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
(六)优化登记注册管理服务方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
四、提供大学生创业场所
(七)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将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科技园、孵化器和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并留出一定空间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利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八)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大学生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根据人数、面积、服务成本等给予补贴或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九)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筹集资金,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资本金,支持大学生创业创新。
(十)每年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
(十一)每年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各类孵化器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器相关费用补贴、奖励以及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鼓励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与科力天使投资基金、东方汇富创业投资基金等创业投资基金机构进行融资。
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十二)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取消反担保措施。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大学生解决担保难问题。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贷款担保;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总额度不超过50万给予2年期的小额贷款担保,以上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十四)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当年新招收包括大学生在内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符合担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50%的财政贴息。各金融机构对于大学生自主创建或合伙经营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量身制订融资方案。
(十五)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在市政务大厅开设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实行人社、财政、银行等部门“一站式”服务。将贷款条件及申请流程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公示,并提供便利贷款业务咨询服务。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放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七、实施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十六)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用包括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在内的各类专项资金对孵化器相关费用给予补贴,补贴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市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十七)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给予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九)支持大学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独自研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通过转化创业成功的,可利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按照技术交易额的比例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同时也可通过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的形式获得省级资金支持。
八、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公共服务
(二十)集中打造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信息网络平台。利用“七台河共青团”公众微信平台,为大学生和广大青年提供创业、就业、工作、生活等信息,同时开创青年《创业》专栏,免费为大学生及广大青年宣传推荐优秀的电子商务企业、先进个人。
(二十一)在市人才服务局建立创业大学生绿色通道,为创业大学生的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等提供服务;以单位(公司)和个人形式,将大学生纳入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并在市政务大厅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快捷的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服务;对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咨询,免费帮助解答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
(二十二)委托市职业学院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留学回国人员,将留学档案存放到市人才局后,可到居住社区办理《就业创业证》。
(二十三)支持各类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及社团组织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财务、法律、训练平台等专业服务,完善创业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创业大学生的社会保障、救助扶持和心理疏导机制。
(二十四)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库。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及项目投资机构,为大学生提供科技型、成长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者给予一定资金补贴,标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五)结合教育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师范大学生就业。鼓励师范大学生到农村支教,积极参加特岗教师招聘。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和支持师范大学生创办民办教育机构。
(二十六)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人社、财政、教育、科技、工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司法、金融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搭建交流合作、融资对接、宣传奖励等平台。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协调配合,扎扎实实推进政策落实,真正为大学生创业创造良好条件,营造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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