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日前,河北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依靠科技创业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参与科技项目研发工作。
《通知》要求,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为高校毕业生通过科技创业实现创业创造良好的创业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省内各类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等为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省、市两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要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项目。
同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开发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鼓励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将积极吸纳国家重点大学河北生源毕业生和省内高校优秀毕业生参与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和技术研发工作。
此外,据创业情报知道,河北省还将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活动带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一)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型企业。对创业者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可按照 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以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将符合条件的网络创业人员和网络创业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享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人均不超过 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有发展前景、还贷及时、增加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给予二次贷款。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措施。积极探索和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免除担保发放信用贷款。
(三)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县(市)区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大学科技园区,扶持建设一批以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含登记失业人员)的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对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实施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对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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