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对于就业创业补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指出,职业技能是工作领域的敲门砖,职业培训补贴要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培训项目等内容在每人300元至6000元范围内确定。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各类人群参加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上浮20%。城乡贫困劳动力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上浮10%和20%。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政策不可叠加享受,最高上浮20%。
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不超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
《办法》明确,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在工业园就业的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就业见习补贴
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高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老工业基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以及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留用人员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期综合保险据实给予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一次性求职补贴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补贴1000元
《办法》明确,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对参加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城乡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全省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含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按每介绍1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构求职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求职补贴。
城乡贫困劳动力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求职就业,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5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对深度贫困村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6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4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补贴
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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