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对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认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发布后,部分纳税人对于如何同时享受小微企业各项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存在疑惑。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准确地掌握好这项政策,小编将此问题归纳为三类情形,供大家学习。
1、同时享受增值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
只有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三个条件,才能同时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什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同时享受增值税优惠、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优惠的情形
海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和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优惠;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无法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只能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
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只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未发生转变,即可一直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不需要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依据2:《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号)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提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同时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为0,此时无需缴纳城建税和相关附加,而不是享受减征优惠。
3、同时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其他优惠和本次减征优惠的情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其他优惠后的应纳税额和费额,再享受最高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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