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广西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
高温津贴标准属地方劳动标准,应尽可能适应全区各类产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不同、劳动者工作强度不同以及所有制性质不同的企业实际情况。
我区将高温津贴标准设定在“100元—200元之间”,一方面是考虑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付出劳动消耗后所必须的最低补偿,另一方面还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类企业的资金承受能力,以确保高温津贴政策能够落实到位。所以,各类企业应在政策规定的区间范围内,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等形式,对企业内部各岗位人员实施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
高温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计入加班工资基数?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根据上述精神,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为自己维权?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高温津贴的详细规定,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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