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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号)的部署安排,我省于1月-4月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
普查登记是普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和关键环节。本次普查登记对象为:全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抽中的个体经营户。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进行登记。
为顺利完成普查登记任务,请你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配合和支持普查员的工作,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正本或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如实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各项资料,仅用于经济普查目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法予以保密,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江苏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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