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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转专业的要求条件,转专业难不难好转吗

更新:2023-09-21 14:59:29 高考升学网

大学转专业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学校对转专业学生的要求差别比较大,作为学生,在填报志愿时不能持特别简单乐观的心态,以为校内转专业可以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学网小编整理了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转专业的一些条件和要求,以下整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转专业的要求条件,转专业难不难好转吗

一、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转专业的要求条件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书面(必须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学校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若发现患有疾病(不包括国家招生规定中所指的学校或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最多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本人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复查诊断,复查合格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且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有关规定缴清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所修课程无效。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须提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推迟时间不得超过2周。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 修业年限和编班

第六条 本、专科学生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在籍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在籍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对于经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最多可再延长2年。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教学活动。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准予复学的,根据已修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班级。

(二)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按转入前的年级及修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三)学生按规定应作留级处理的,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计入学生成绩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九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及计分办法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2017年2月修订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考核,根据出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实施暂行办法》(湘外经院教字【2017】32号),本科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大类专业的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或学术研究活动中,取得具有一定开拓性或原创性的成果或成绩,经认定后可获得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创新创业素质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获得毕业实习学分。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免修《军事理论与训练》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1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可在修读年限内参加毕业总补考。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训)课及实习、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不及格的不设置补考,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学业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其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每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1次。补考课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考核,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免考。学生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课程考核免考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后送教务处审批。

办理免考和缓考手续必须在当次考核前1周内完成。

第十七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予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可,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转专业:

(一)新生学习一学期后,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入同一大类专业中的相应专业学习。

(二)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生大三及以上、专科生大二及以上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专升本”等)。

(五)职高对口升学的。

(六)音乐、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音乐、艺术、体育类专业互转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九)已修公共基础课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转专业的。

学生转专业须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专业变更申请表》(附件1),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并公示1周。专业变更办理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一周。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与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继续有效,所缺转入专业课程必须补修并考核合格。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其所修课程的学分按照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计算方法重新计算。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8学分及以上者,应随下一年级就读。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转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末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公示1周无异议后,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办理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一学期超过6周(含)的。

(二)以中外合作项目实行交流交换出国(境)或2+2、3+1等模式需到国(境)外学习的。

(三)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四)因创业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休学创业的最多可再延长2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休学申请表》(附件2),交验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申请休学创业的还需提供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超过规定时间者,视为自动退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件、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复学申请表》(附件3),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诊断证明,方可复学。

(二)复学学生根据其原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年级。并按就读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三)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由学校征求学生意见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学业警示、留级、退学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在12学分及以上但未达到留级标准的给予学业警示。

(一)二级学院须及时向学生送达书面的《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附件4),并告知家长。

(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一份由二级学院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新学年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8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给予留级处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二)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允许免修免考。

(三)留级时,若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由学校征求学生意见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留级学生学费标准与所留年级相同。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新学年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6学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情况需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他情况应予退学的学生在收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具体程序参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读年限已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修读年限虽未届满,已修完人才培养方案90%以上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生不愿意延长修读时间,要求结业的。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修读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补考,经批准后,参加每年5月的毕业总补考,合格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满1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学位并达到要求的本科生,学校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填写时,在专业名称后加注“辅修”字样。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如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并登报申明该证书作废,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应按国家规定统招的本、专科学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所有专业一览表

学院

层次

专业

商学院

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金融学、国际商务、财务管理、投资学
专科会计

管理学院

本科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行政管理
专科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
文法学院本科汉语言文学、法学、文化产业管理、网络与新媒体、社会工作
体育学院本科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表演(体育方向)、休闲体育

外国语学院

本科英语、商务英语、西班牙语、日语、朝鲜语
专科商务英语

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

本科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自动化、电子商务、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本科、车辆工程、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热能与动力工程、汽车服务工程
专科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检测与维修

艺术设计学院

本科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
专科艺术设计
音乐学院本科音乐学、舞蹈学
国际教育学院本科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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