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市人事局引进智力人才办公室核准接收的博士后人员入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由市有数量限制。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
条 件 | 市人事局引进智力人才办公室核准接收的博士后人员入户。 |
申请材料 | (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市人事局接收博士后流动入户函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入户指标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入户申请审批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 |
决定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 |
程 序 | 区公安分局人口科接到市人事局引进智力人才办公室核准接收的博士后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 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签发准迁证,对已领取户口迁移证的不发准迁证,分局人口科在入户函件原件上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 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入户申请已获批准的,领取准迁证的由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本人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未发证的不须提供)、入户函件、入户指标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及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当场核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核准的博士后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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