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公民;
收养14周岁以下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办理流程
1.入户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已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办理流程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书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是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书人。
5.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证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从受理、审核到审批整个程序需50个工作日。
2.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户口,当场办理。
3.办理入户手续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4元/证;
《户口迁移证》4元/证;
家庭户口簿10元/本。
办理地点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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