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2021年2月,长三角地区公安机关共同推出了跨省份户口网上迁移便民措施。那么福州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高考升学网小编整理了户口迁移的相关内容。
立户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十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 ||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
(三)土地使用证。 | ||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 ||
第十二条 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或者从业人数符合当地县级公安机关规定人数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 ||
(一)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 ||
(二)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 | ||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部队集体户用于非军籍职工及随军家属落户。 | ||
第十三条 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提交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 ||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简称“院校”下同),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 | ||
(一)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 ||
(二)学校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闽公综〔2019〕41号)取消该证明)以及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 ||
学生集体户仅用于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 ||
分户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第十一条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
(一)《结婚证》; | ||
(二)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 ||
(三)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 ||
分户时,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 ||
(一)夫妻; | ||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
公民因离婚要求分户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优先随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随非抚养方分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的书面声明;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选择随其中一方分在同一户内。 | ||
夫妻投靠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 ||
第一百零四条 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 ||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 ||
第一百零五条 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 | ||
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 ||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将“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无房证明”更改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承诺”。 | ||
子女投靠父母 | 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 ||
第一百零四条 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 ||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
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投靠抚养方落户 |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 |
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投靠非抚养方落户 | 第一百零六条 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 |
已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 ||
第一百零四条 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 ||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 ||
第一百零七条 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设区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办理随父母落户。 | ||
已离婚的子女投靠父母 | 已离婚的子女,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 |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 ||
第一百零四条 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 ||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 ||
第一百零八条 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年满18周岁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落户。 | ||
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落户 | 1.[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 ||
第一百零四条 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 ||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 ||
第一百零九条 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未满18周岁的公民,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 ||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 ||
2.《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不再提交。 | ||
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投靠落户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 ||
第一百零四条 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 ||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 ||
第一百一十条 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投靠落户,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因配偶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 | ||
(二)因子女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该子女配偶落户。 | ||
原儿媳或者原女婿已再婚或者离婚,申请按前款规定投靠的,应事先征得被投靠方书面同意。 | ||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 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 ||
(一)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 ||
(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 ||
(三)《录取通知书》; | ||
(四)《户口迁移证》。 | ||
省内生源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 ||
被省外院校录取学生申请迁往省外签发《户口迁移证》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被省外院校录取的本省户籍新生,需迁移户口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 ||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应届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应届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需要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交院校录取新生花名册、《录取通知书》向继续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 ||
因已按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签发《户口迁移证》,造成迁入地址不一致的,提交持证人情况说明、《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向继续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院校应当统一向公安派出所申办将毕业生户口从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出手续,并负责将《户口迁移证》送达毕业生本人(省内生源的毕业生直接办理回原籍户口网上迁移)。 | ||
学生转学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提交转出、转入双方院校签章以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
(一)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原籍属本省的学生,也可以选择回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 ||
(二)省内院校转到省外院校就读的,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 ||
(三)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在省内院校之间转学的,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 | ||
院校学生退学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退学,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凭学校批准文件签发《户口迁移证》,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原籍。省内生源凭学校批准文件向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申办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 ||
原籍我省的省外院校学生退学,提交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 ||
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毕业生申请办理落户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 ||
(一)《毕业证书》; | ||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 ||
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申办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 ||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 ||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省外就业申请迁往省外签发《户口迁移证》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 ||
(一)《毕业证书》; | ||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 ||
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申办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 ||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 ||
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迁移至就业创业单位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院校毕业生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提交《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退出现役证书,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 ||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 ||
(一)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 ||
(二)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 ||
(三)省内院校毕业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 ||
(四)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 | ||
(五)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 | ||
申办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 ||
(二)《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 ||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此项不提供)。 | ||
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 | ||
原籍我省,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迁回原籍或者现家庭户 | 1.[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 |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 ||
第一百零四条 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 ||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经原籍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准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
2.《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将提交“失业证明”更改为“本人已失业的承诺”。 | ||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一) | 事项名称: | 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立家庭户 |
申报条件: | 在福州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由迁移人本人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1.落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近亲属权属凭证的,另需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亲属关系证明(有近亲属随迁的); 5.该房屋全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6.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 |
备注: | 1.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2.“合法稳定住所”包括: (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 (2)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3.“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用途为:“住宅”); (2)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未标明房屋详细地址的,另需提供地名办(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门牌号码使用证书》(或《门牌号码更名(命名)证书》)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码调查报告》; (3)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或租赁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或《商品房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不动产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 (5)已交房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房屋排房单》(或其他交房凭证); (6)经房管、国土或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凭证,并由警务区民警核实房屋情况,填写《门牌号码调查报告》。 4.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已交房尚未取得房屋权证的拆迁安置住房所有权人死亡的,拆迁安置协议中被安置方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若提供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决定书)或《继承公证书》中确定的继承人及其直系亲属,也可以申请迁入。 5.“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6.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 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 | |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二) | 事项名称: | 落户单位名下产权住房立家庭户 |
申报条件: | 在福州合法稳定就业,单位同意落户本单位产权住房,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由迁移人本人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1.落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单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单位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单位职工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需备注分配住房的门楼牌号); 7.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 |
备注: | 1.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2.“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包括: (1)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或任职文件(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 (2)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签章的《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其他任职文件; (3)本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凭证; (4)在本辖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4.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 | |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三) | 事项名称: | 落户单位集体户 |
申报条件: | 在福州市合法稳定就业,单位同意落户本单位集体户,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由迁移人本人或者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1.落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 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4. 单位职工近亲属随迁的,另需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 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6. 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7.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 |
备注: | 1.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2.“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包括: (1)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或任职文件(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 (2)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签章的《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其他任职文件; (3)本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凭证; (4)在本辖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4. 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 | |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四) | 事项名称: | 落户商住楼集体户 |
申报条件: | 在福州市购置商住楼,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区域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辖区,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由迁移人本人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1.落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 本人(或近亲属)《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近亲属所有权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 房屋所有权人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 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6. 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 |
备注: | 1.办理第一个申请的商住楼产权人落户时,自然成立该楼座的商住楼集体户。 2.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4.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 | |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五) | 事项名称: | 落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 |
申报条件: | 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引进人才等,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区域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辖区,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由迁移人本人或者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1.落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5.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7.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 8.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材料3-8多选一) 9.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10.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 |
备注: | 1.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3.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 | |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六) | 事项名称: | 落户人才公寓集体户 |
申报条件: | 租住福州市人才公寓房屋,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由迁移人本人或者人才公寓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1.落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福州市人才公寓房屋租赁合同; 4.市级人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材料3、4二选一) 5.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 |
备注: | 1.人才公寓集体户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户籍窗口民警当场办理。提供下列材料: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报告;市委人才办关于设立人才公寓集体户批文;人才公寓集体户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2.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4.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 | |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七) | 事项名称: | 落户租赁私有住房立家庭户 |
申报条件: | 在福州市租住私有住房,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由迁移人本人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1.落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有住房备案凭证; 4.房屋租赁合同; 5.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承租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全部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 7.迁入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迁入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的不提供); 8.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 |
备注: | 1.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2.承租人及其近亲属落户私有住房地址后,私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近亲属继续落户的,自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向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要求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出之日起超过30日,承租人仍拒不配合迁出的,公安机关将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入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 3.“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近亲属间共同所有权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和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5.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 | |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八) | 事项名称: | 落户公共集体户 |
申报条件: | 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区域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辖区,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由迁移人本人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1.落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近亲属随迁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5.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 |
备注: | 1.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3.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 | |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九) | 事项名称: | 投靠近亲属(落户家庭户) |
申报条件: | 家庭户产权人(使用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兄弟姐妹,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落户家庭户。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和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除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外)。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5.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 |
备注: | 1.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2.“合法稳定住所”包括: (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 (2)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3.“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用途为:“住宅”); (2)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未标明房屋详细地址的,另需提供地名办(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门牌号码使用证书》(或《门牌号码更名(命名)证书》)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码调查报告》; (3)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或租赁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或《商品房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不动产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 (5)已交房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房屋排房单》(或其他交房凭证); (6)经房管、国土或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凭证,并由警务区民警核实房屋情况,填写《门牌号码调查报告》。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5.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6.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 | |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十) | 事项名称: | 投靠近亲属(落户集体户,含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 |
申报条件: | 户口在集体户内人员(院校集体户除外),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被投靠人所在集体户内。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5.迁入单位房屋所有权住房或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迁入商住楼集体户的,提供具有商业住房产权的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6.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 |
备注: | 1.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3. 迁入商住楼集体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近亲属间共同所有权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和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 | |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十一) | 事项名称: | 公婆(或者岳父母)与儿媳(或者女婿)之间相互投靠 |
申报条件: | 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儿媳(或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可以申请相互投靠落户。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被投靠人户内。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子女《结婚证》,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 5.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 |
备注: | 1.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2.“合法稳定住所”包括: (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 (2)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3.“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用途为:“住宅”); (2)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未标明房屋详细地址的,另需提供地名办(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门牌号码使用证书》(或《门牌号码更名(命名)证书》)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码调查报告》; (3)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或租赁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或《商品房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不动产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 (5)已交房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房屋排房单》(或其他交房凭证); (6)经房管、国土或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凭证,并由警务区民警核实房屋情况,填写《门牌号码调查报告》。 4.“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 |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十二) | 事项名称: | 未成年继子女投靠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 |
申报条件: | 亲生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同意,未成年继子女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户内。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亲生父亲(或母亲)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或继父)《结婚证》; 4.亲生父母《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5.亲生父母双方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6.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 |
备注: | 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 |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十三) | 事项名称: |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成立集体户 |
申报条件: | 编制或者从业人数满5人(含)以上,单位名下拥有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由单位集体户户管员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1.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报告; 2.批准单位成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3.本单位名下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或党委、政府部门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启用的批文或会议纪要; 4.编办核定的本单位编制文件或者从业人员缴纳社保人员花名册; 5.本单位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6.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 |
备注: | 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 |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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