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概况
校名全称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为14017。2006年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普通医学高等院校,是黑龙江省优秀骨干高职院校、高职专科医药卫生类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隶属大庆市人民政府。
学校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卡尔加里路11号。规模为3735人,开设专业10个。学校是黑龙江首批和国家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国家职业教育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单位;现有国家财政支持提升服务能力专业2个(康复治疗技术、临床医学),国家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1个(康复治疗技术),国家级学徒制试点专业2个(营养学、药学),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高水平骨干专业建设项目3个(护理、康复治疗技术、药学);黑龙江省重点建设专业6个(康复治疗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药学、医学检验技术)。
学校建有国内先进的现代化标本制作、显微互动形态和虚拟实验教学等医学实验室72个,并建有配套的专业仿真模拟实训基地、完善的现代化信息网络平台,固定资产总值10203.73万元;学校有教授、副教授55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80,“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87.80%,省级精品课8门;建有省内外多家实习基地,采用学校推介和学生自主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实习单位,实习满足率达100%;学校实施独创的“(技能+特长)×态度”人才培养模式,始终致力于为社会培养技能过硬、特长突出、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的医疗卫生人才。
学校面向国内23个省(市)招生,招生质量和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连续多年位居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前列。学校为学生就业、创新创业搭建了多种技能通证平台,实施“1+X”的培养战略(X代表技能获证)。创新性的成立了就业、创新创业联盟,为学生求职搭建了广阔的平台,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能定位职业取向,适应岗位需求。目前,省内外就业、创新创业基地64家,联盟成员200余家。毕业生创新创业、就业区域国内主要包括东北、华北、“长三角”、“珠三角”及西南、西北等经济发达地区;国外有新西兰、新加坡、沙特、日本等国家地区;推动带薪实习、实习就业一体化、订单就业等就业系统工程;与多家医药保健健康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与黑龙江龙头企业惠泽家庭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民营企业携手,共同探索培养老年照护、母婴照护劳动服务人力资源,主动适应新业态灵活岗位需求。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问题。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招生对象及条件
2020年计划招收普通高等教育三年制专科生,计划数以省教育厅下达人数为准。凡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考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达到有关省(区)规定相应录取分数线均可报名来我校学习。
四、学制、学历、学费
学制:三年;学历:专科,颁发办法:学生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学费:护理、康复治疗技术、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助产、针灸推拿专业学费5500元/年;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药学专业学费6000元/年。 住宿费:1200元/年(四人间);800元/年(六人间);600元/年(八人间)。
五、录取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进行网上录取。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高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的原则进行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按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语文);对考生健康状况均以高考体检为准;录取考生按所录取的专业到校学习,无特殊情况,不进行专业调整。
六、贫困生资助
学校建立了以“绿色通道”为先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补充,“奖、助、贷、补、勤”五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实现“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奖”: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助”:国家助学金2300—4300元/人/年;学校奖学金600—1000元/人/年;“贷”: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与哈尔滨银行合作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校园地贷款);“补”:学校教工对困难学生采取“一帮一”和“多帮一”资助,标准为50元/人/月;学校对困难学生给与生活补助,标准为50元/人/月; “勤”:学校为困难学生设立多个勤工俭学岗位。另外,学校建有爱心互助机制,通过“爱心小屋”汇集往届学生捐赠的可再用书籍、衣物等用品,资助困难学生。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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