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省农垦总局及各农垦分局招考办,省森工总局及各林管局招考办: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以下简称高考报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户籍和学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黑招委联字〔2006〕1号)文件相关规定。
(二)特殊考生报名
1.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3年以上,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2.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3.尚未安排工作的退伍、转业军人,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复员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转业证》。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考生。
4.上一年度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考生。
5.不符合黑招委联字〔2006〕1号文件中有关户籍、学籍规定的。
6.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时间、手续和办法
(一)报名时间
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报名从10月26日开始,11月15日截止。
(二)报名手续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者须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参加高考报名。
1.户籍在我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负责组织,到户籍或学籍所在县(市、区)招考办集体报名。
2.往届生及其他考生到户籍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报名。
3.户籍在我省但就读在外省的应届考生,凭应届毕业证明信原件、外省地市级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管理机构提供的成绩证明材料和就读学校提供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到户籍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报名。相关材料原件装入考生纸介档案,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术科考试报名办法
1.艺术类报名。我省对省内普通高校美术类、音乐学类(音乐学专业、声乐表演专业、器乐表演专业)、戏剧与影视学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舞蹈学类(舞蹈编导专业、舞蹈表演专业)专业课实行省统考。艺术类考生在省统考同类专业中可兼报其他专业,不可跨类兼报。
各专业考试科目如下:
(1)美术类:色彩、素描、速写。
(2)音乐学类:①声乐表演专业:基本乐科(基本乐理、视唱、听音)、声乐演唱(民族、美声、通俗唱法);②器乐表演专业:基本乐科(基本乐理、视唱、听音)、器乐演奏(西洋管弦、民族管弦、键盘);③音乐学专业:基本乐科(基本乐理、视唱、听音)、声乐演唱、器乐演奏。
(3)戏剧与影视学类:①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朗读、演讲、影视分析;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朗读、演讲、主持。
(4)舞蹈学类:①舞蹈编导专业:形体与基本功测试、自备剧目表演、命题即兴编舞;②舞蹈表演专业:形体与基本功测试、自备剧目表演、舞蹈表演。
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考试时间、考试办法和录取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2.体育类报名。体育类考生参加高考报名,全省统一组织体育专业术科考试。我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术科考试科目分为体能三项(100米、铅球、二级蛙跳)和专项。体能三项各占20分,专项占40分,总分为100分。
(1)体育术科专项考试项目为: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套路、滑冰(500米大道)、高山大回转滑雪、游泳(100米蝶泳、100米蛙泳、1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田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铁饼、标枪)。
(2)各专项的具体考试科目和评分标准于11月5日前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上公布,术科(冰雪除外)考试将在5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报考冰雪专项的术科考试将在2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4)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的考生在户籍或学籍所在地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或高级中学参加高考报名。报考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体育教育专业。未参加体育类报名的其他类考生不得参加上述体育类录取。
(四)其他报名
1.报考空军飞行员、民航飞行员,由所在县(市、区)招考办受理报名,与其他考生统一编排考场并参加考试。
2.报考少年班的考生须取得当年由高校组织的综合测试《合格证》,考生凭《合格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县(市、区)招考办报名,与其他考生统一编排考场并参加考试。少年班的考生只能参加招收少年班的高校招生录取。
3.残障单独招生报名。报考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联合大学、长春大学、绥化学院等招收视障、听障残疾考生,各市(行署)招考办受理报名,须参加高考报名,考试由招生学校单独组织。
4.报考我省单独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的考生,由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受理报名(报名时间和报名办法另行通知),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考试,考生只允许报考一所院校,考生根据所报院校相关要求志愿填报需登录所报院校网站,填报专业志愿),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可兼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凡被单独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5.考生不得跨科类、跨地域重复报名。
(五)报考费
凡是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须交报名考试费150元。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另交术科报名考试费135元(术科报名费15元,每科考试费30元)。报考艺术类省级统考专业的考生另交专业课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交考试费30元。
三、报名工作程序
(一)资格审查
1.高级中学负责应届考生学籍、学年初审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县(市、区)招考办负责考生户籍、学籍、学力、身份等报名资格审查,市(行署)招考办负责报名资格的核查。
2.我省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和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延寿县、绥滨县、饶河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海伦市)(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考生选报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须具有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享受贫困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考生资格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审查,县(市、区)招考办自行设计专项计划考生审查表(一式两份),会同当地教育局、公安局审查考生学籍、户籍,市(行署)招考办负责指导监督。审查表一份留县(市、区)招考办存档,一份报市(行署)招考办备案。
3.我省41个国贫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延寿县、绥滨县、饶河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海伦市、巴彦县、木兰县、依安县、克山县、勃利县、绥棱县、孙吴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虎林市、密山市、鸡东县、穆棱市、绥芬河市、东宁县、漠河县、塔河县、呼玛县、爱辉县、逊克县、嘉荫县、萝北县)的考生可选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具有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须具有当地农村户籍。享受黑龙江省属高校招收农村专项计划的考生资格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审查,县(市、区)招考办应结合考生户籍和身份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审查考生是否是农村户籍。
4.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申请提供合理便利条件的程序。在报名过程中如有考生因残疾,申请在考试过程中提供便利条件,由市(行署)招考办负责受理,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相关要求执行;由残疾考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考生本人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填写《残疾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由市(行署)招考办组织当地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市(行署)招考办将《申请表》、评估报告于3月30日前传真至省招考办普招处,由省招考办向考生下达《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结果告知书》。
5.照顾录取对象的申报与审查。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申报与审查工作与报名工作同时进行,申报、审查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4.参加我省高职(专科)院校单独招生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审查。
5.考生民族成分的确认。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考生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少数民族考生,可确认享受民族照顾政策,登记备案,在申报照顾录取对象时不再重新申报审核。
(二)信息采集
考生报名信息的采集由受理报名的招考办或高级中学负责,分为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采集和人工录入两个步骤。考生姓名中的生僻字用大写的汉语拼音代替。加半角括号的同音字代替,并上报生僻字备案表。
考生本人对照《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附件3),清晰、准确地填写《考生报名信息采集表》(附件1),考生类别一栏须按考生户口簿(农村户口或城镇户口)填写;录入工作人员将考生采集表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报名信息采集系统;考生图像信息采集和身份证审验工作由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统一组织,不得交由考生所在中学办理。采集考生图像信息时,考生本人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原件,经招考办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使用身份证阅读器采集考生相关信息,采集信息后当场摄像。如无居民身份证或因身份证阅读器无法识别的考生不得报名。考生图像采集标准参照《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中的“考生照片采集标准”执行。摄像时统一使用白色背景,严禁使用考生照片摄像。采集考生图像信息时,先调出考生基本信息后方可摄像,该考生摄像后应查看上一名考生的照片与姓名是否相符,防止照片覆盖;招考办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参加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全省术科统一考试的考生还须采集指纹信息。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应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外省高级中学就读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由就读学校负责考核。
考生所在中学、单位、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后,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上填写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并签字、盖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信息核对
考生报名信息采集后,各负责受理报名、信息采集单位打印《考生报名登记表》(附件2),并由考生本人认真核对并确认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如有错误信息,及时更改。考生确认签名后,出现信息错误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核对无误后,高级中学、县(市、区)和市(行署)招考办签名盖章装入报考档案袋。
(五)数据审核校验上报
1.数据审核校验
报名结束后,县(市、区)招考办将考生报名信息汇总后利用考生报名信息检测程序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上报到所属市(行署)招考办,市(行署)招考办对报名信息再进行检测,重点对非应届毕业生、小年龄、外省身份证号、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贫困县等考生的报考资格会同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认真核查。核查无误后,市(行署)招考办将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办,并填写《特殊考生报名资格核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2.数据上报
市(行署)招考办审核后汇总,于11月20日前上报。上报方式:通过考务平台上传下达窗口上报,同时快递寄报一张信息光盘和特殊考生报名资格核查情况统计表。我办审核、汇总全省考生报名信息后,随机生成考生准考证号,并将打印准考证程序下发各市(行署)招考办。艺术类打印程序于11月25日前下发,文史、理工类考场编排数据于4月底下发,省招考办统一打印考场对照表,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打印准考证。准考证须加盖公章并塑封,考前发给考生。
四、几点要求
1.高考报名是普通高校招生的基础工作,也是综合治理考风考纪的关键环节,各级招考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广泛宣传,避免考生漏报、错报。
2.各级招考办要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严格审查报名资格,严防“高考移民”;严防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在校生报考;严防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报考;严防民族成分作假;严防各类人员替考。
3.要确保报名信息准确。各级招考办要加强报名信息的核对审查,报名信息一经上报国家注册,不得更改。要向考生强调填写本人及家长联系电话的重要性,保证录取期间能及时联系考生。各级招考办要加强录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考生报名信息采集准确无误。
4.各级招考办和高级中学要各负其责,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考生、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在报名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严格落实公示制度。贫困县、41个国家和省扶贫县农村户籍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资格合格名单,须由县(市、区)招考办分别在考生就读班级、学校和县(市、区)招考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或以其他方式公示一周,省招考办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考生及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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