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洪湖市公司(简称甲方)
地址:
承租方:(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合同签订地点:洪湖市城关
为了促进饭店的发展,将该饭店升级为洪湖市一流宾馆,甲乙双方就饭店的租赁事项,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经民主决策通过)。
第一条饭店坐落于洪湖市号,本合同租赁标的物范围为饭店主体楼、停车场和门面。
第二条租赁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前十年为壹拾贰万元/年;后五年为壹拾叁点贰万元/年。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签字当日,乙方支付两年的租金,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元;从第三年度起,每年8月21日前支付甲方本年度租金。XX年甲方不收取乙方租金。
第五条乙方租赁饭店后,承租期间的水、电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工商管理费,税款等与租赁标的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但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好各项服务,协作乙方抵制乱收费。与甲方村民有关的纠纷,甲方有义务调解。协助落实本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条件。
第六条乙方租赁饭店后,只能将全部租赁标的用于旅店业,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可以给租赁标的物重新命名。
第八条租赁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各项法律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另行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承租期间租赁标的物的维修、管理由乙方负责,费用、风险也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合同签订后壹年内完成对租赁标的物的大型装修,将饭店改建成洪湖市一流宾馆。
有关主楼、停车场、锅炉房等等施工方案、平面图效果图,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承诺完全按设计改建。
装修增添完成后,乙方应进行日常维护,保持各项设施的可使用性,禁止人为损坏。
租赁期满或因非双方的原因及因乙方的违约解除本合同后,对装修、改善添置物的处理是,除可由乙方处理外,其他一律留下所有权转移甲方,甲方对乙方也不予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乙方投资在租赁物中的各项设施、装修、设备的折旧使用年限为15年,同时约定实行每年6.67%的等额折旧率,即投资的价值每年减少率。
对租赁期间其他时间乙方的添置物的折旧年限与剩余的租赁时间等同。
本条的约定仅在甲方违约时作为计算乙方损失即剩余投资价值时适用。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转租。
第十二条甲方承诺在乙方承租后,对锅炉房、洗涤房、职工餐厅的房屋封顶,墙外、墙内、地面抹平的土建工程部分负责施工,500平方米工程部分的费用自己承担,超出500平方米部分的工程款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若承建乙方装修工程的施工事项,双方另订合同,不属本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乙方租赁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工伤事故、意外损失等人为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过错造成租赁标的物损坏、灭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及装修改善添置物用于担保抵押。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的;
2、乙方改变租赁物用途的;
3、乙方转租的;
4、乙方拖欠租金达三个月的;
5、乙方拖欠职工工资达二个月的;
6、乙方拖欠税费达二个月的;
7、乙方已连续二个月没有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
8、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
9、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涉嫌犯罪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标的物达三个月以上的;
2、甲方有针对乙方的故意侵权行为的;
第十七条租赁期满,乙方返还租赁标的物的时间是年
月日。
乙方返还租赁物时应做到相关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因非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乙方被甲方依法解除合同后的乙方的违约责任是,给付甲方贰拾万元违约金;乙方对其投资的剩余价值的所有权丧失,对装修及增添物,按本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乙方拖欠租金的另按日3‰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约定的,另按日500元赔偿甲方损失;违反第二款约定的,承担修缮责任。
甲方被乙方依法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是,赔付乙方贰拾万元违约金;除此之外,还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赔偿乙方投资剩余价值的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商定。对本合同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为据,否则为越权无效行为。
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洪湖市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地址为饭店)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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