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加强党对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治考从严治招,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1号)精神,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高考安全顺利
各级招生委员会是本辖区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招生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从试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管理,强化各级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职责,逐级签订高考安全保密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针对考风考纪薄弱地区,要采取约谈、加强巡视、派人进驻考点等方式,加强考风考纪监督,规范考试秩序。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政府部门协作机制,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深入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
坚持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构建和完善考试安全防范体系。加强考试队伍建设,严格选聘涉考工作人员,继续实行每个考场3名监考员并按每4个考场一人配备视频监考员;全面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及考生的纪律教育、诚信教育,尤其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生效实施,充分利用考试作弊的犯罪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考前要安排集中教育活动,并通过课堂、校园广播、宣传栏、准考证、承诺书、考生须知、致考生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全方位向考生传达,营造诚信考试的宣传氛围,让每个考生、广大家长、教师都明白,考试作弊不仅违规,而且犯罪,从而自觉诚信应考,抵制作弊。全省继续实行考生参加考试所用文具不得自带,所需文具由考区负责统一解决的办法。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标准化考点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全面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要多策并举防范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无线电作弊行为,积极协调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招委职责分工做好无线电管控工作,教育招生部门要主动作为,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购买侦测服务、租赁侦测设备、使用便携探测器等方式增强防范能力,并协同公安和无线电部门查处和打击无线电作弊。各考点公安勤务室要配强警力,完善制度,明晰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维护考试秩序,处置涉考犯罪。
今年,教育部明确提出要求,对参与监考、评卷等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各级招委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争取政府支持,妥善解决考务工作人员劳动报酬,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各地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细化操作规程,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深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稳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积极完善高职院校多样化分类招考方式,加快完善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认真探索在高职分类招考中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办法。进一步扩大高职分类考试录取比例,今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要占到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60%以上,为实现2017年成为其主渠道奠定坚实基础。开展高职单招的高校要严格组织文化基础考试和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考生被单招录取后,不得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对口升学考试。
三、进一步提高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
,国家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做好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是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渠道的重要举措,是扎实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高校要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54号)明确了我省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和报考条件,对考生户籍、学籍、实际就读情况、家长户籍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特别要求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有关县(市、区)要在当地招委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资格审查具体流程和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等信息准确无误。各地各有关高校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健全省、市、县、中学和高校多级公示制度,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招生宣传咨询,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相关政策内容,让更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感受到党和政府政策的温暖。
四、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和录取方式
各级教育行政、招生部门、中学和高校要严格落实我省对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有关要求,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加分资格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审核程序,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和责任人员。
有关高校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学〔2016〕5号)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学校考核,健全约束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在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自主招生计划不得占用试点高校已公布的招生计划。
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要求,改进和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加强统一领导,统一制订规则,统一组织考试及选聘专家,统一公示合格名单及录取结果。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命题和测试管理。加强对考评人员的选拔和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建立违规评委黑名单通报机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合理确定合格人数和录取规模,规范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
积极推进高校招生录取方式改革,优化平行志愿投档和录取办法。为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降低考生志愿风险,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扩大到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批。为了更加合理地进行生源配置,提高高职专科生源利用率和录取工作效率,我省高职专科将实行延长征集志愿时间、增加征集志愿次数,代替以往的补录工作。有关高校要根据以上变化,及时做好人员培训、技术准备、招生宣传及录取安排等工作。
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加强对高校招生章程制订情况、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秩序混乱的部门或高校予以问责。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招生部门、高校和中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信息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各高校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提出的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高校招生组或个别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学校招办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
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考生资格造假、考试违纪、作弊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暂停或取消学校该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出售或提供作弊器材、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涉嫌作弊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招生考试部门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
认真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升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严禁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
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要求,周到细致地做好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服务工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
各地和高校要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主动把握宣传导向,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我省的考试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要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及早公布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妥善处置招生信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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