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经系同意,报学生处审批,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断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分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在石家庄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表》(一式四份),并转出学校提供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一式三份(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以上材料均需增加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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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 年)》项目认定骨干专业: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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