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高考招生政策都会对农村贫困地区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三大专项计划是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招生的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考生可以关注这些招生政策的优待政策和报名条件、招生院校等相关规定。本文高考升学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海南高考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录取政策,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方式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6〕2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琼府〔2018〕25号)及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以考生统一高考科目的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的成绩为基本依据,参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情况。
第四条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梯度志愿、平行志愿等投档录取模式,增加院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
第五条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和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院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投档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省考试局负责监督院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录取批次与计划编制
第七条 院校招生录取的批次顺序:
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批次和专科批次,本科批次分为本科提前部分和本科普通部分。
(一)本科提前部分按照本科提前普通类、本科艺术体育类(与本科提前普通类同时开展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特殊类型(含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等)的顺序录取。
(二)本科普通部分按照本科普通批、本科少数民族班和预科班的顺序录取。
(三)专科批次按照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艺术体育类和高职(专科)批的顺序录取。
第八条 院校招生计划的编制方式:
(一)院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专业人才培养对学生学科专业基础的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中,分专业提出考生报考的专业科目要求,并按专业科目要求分类设置院校专业组。
(二)一所院校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数量不等的专业。同一院校专业组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同,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也可以分设在不同的院校专业组中。
(三)院校招生计划按院校专业组方式编制。招生院校的计划具体编制到各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同一院校的不同院校专业组计划因报考生源不同,相互之间不能调剂使用。
第三章 志愿设置与划线比例
第九条 院校专业组是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的基本单位。
第十条 各批次设置院校专业组的志愿数量:
(一)本科提前部分的本科提前普通类、本科艺术类、本科体育类、国家专项计划各设6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本科提前部分的艺术校考、地方专项计划各设3个院校专业组志愿、特殊类型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二)本科普通部分的本科普通批设24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本科少数民族班和预科班设6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三)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艺术类、高职(专科)体育类各设6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高职(专科)批设1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四)各批次按志愿录取结束后,组织还有招生名额的院校专业组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数量与各批次设置院校专业组的志愿数量相同。
第十一条 考生填报志愿在高考成绩公布后进行。
第十二条 考生以院校专业组为单位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须本人选考科目满足拟报院校专业组科目要求方可填报。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院校专业组,考生在报考时无选考科目限制。
第十三条 本科批次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照在我省招生院校的本科计划总数115%的相应位次考生分数划线;专科批次实行先报志愿再划线,原则上按招生院校的专科计划总数100%的相应位次考生分数划线。
第十四条 部分特殊类型招生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照考生总数25%相应位次考生分数划线;艺术类、体育类最低控制分数线,分别按照艺术类(分专业类别)、体育类招生计划总数的115%比例划线。
第四章 投档方式与录取办法
第十五条 各批次的投档模式:
(一)本科提前普通类、须面试的专科提前批、本科艺术校考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二)本科提前部分的本科艺术类、本科体育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本科普通批、本科少数民族班和预科班、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艺术类、高职(专科)体育类、高职(专科)批等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第十六条 各批次的投档比例:
(一)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批次按不超过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投档(已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比例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
(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批次在进行模拟投档后,按最终确定的院校专业组计划数的100%比例正式投档。
(三)特殊类型批次不限投档比例,按符合投档条件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投档。
第十七条 院校招生录取的投档成绩:
考生的高考总分包括高考综合分和照顾加分之和。其中高考综合分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考生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
(一)普通类的投档成绩:考生的高考总分作为投档成绩。
(二)艺术(非“校考”)类的投档成绩:在考生高考总分、艺术专业成绩均达到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分别以各专业类别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成绩。
(三)体育类的投档成绩:在考生高考总分、体育专业成绩均达到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以考生的高考总分作为投档成绩。
第十八条 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排序规则:
(一)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高考综合分重新进行排序;
(二)当高考综合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重新进行排序;
(三)当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相同时,按语文、数学的顺序依照单科成绩重新进行排序;
(四)当语文、数学成绩均相同时,按考生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第一高分科目、第二高分科目、第三高分科目的顺序依照单科成绩重新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院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之一。省考试局在向学校投档时,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提供给院校。院校根据招生要求参考使用。
第二十条 省考试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由院校根据教育部、海南省的相关招生政策,以及本校公布在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审阅,择优录取。对录取或退档考生,由院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省考试局根据相关招生政策对院校拟录取、拟退档的考生名单予以审核。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促进素质教育,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台办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逐步取消所有地方性加分项目,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加强加分资格审核,严格执行政策使用范围,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高考加分,是指报名参加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符合加分条件,按规定申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考试局在其高考综合分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分值。
第二章 项目和分值
第四条 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烈士子女,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加3分。
(五)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3分。
(六)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且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的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并毕业,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5分。
少数民族聚居地含少数民族聚居市县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
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为:三亚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为:儋州市的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礼纪镇的原新梅乡、长丰镇的原牛漏镇以及南桥镇、三更罗镇和北大镇(含禄马乡);屯昌县的南坤镇。
第五条 地方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二)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满五年(引进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及其子女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且在这些地区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加3分。
(三)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加6分。
(四)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加3分。
2023年起,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条件的考生不再享受加分;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考生不再享受第五条第(四)项加分。
第三章 政策要求
第六条 全国性加分项目由省考试局在面向省内外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由省考试局在面向本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第七条 申请高考加分项目的考生,须填写高考考生加分资格申请表。未按本实施办法及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相关规定提交高考考生加分资格申请表的,不享受加分。
第八条 考生的相关资格、称号在高考加分申报时间截止后获得的,不享受加分。
第九条 经申请和审核,获第四条第(六)项或第五条第(一)项加分的考生,同时获得当年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资格。未获第四条第(六)项或第五条第(一)项加分的考生,不能在当年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
第十条 符合多项高考加分项目的考生,加分分值不累加,取其中最高分值。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在我省参加高考的,可按本实施办法及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相关规定申报高考加分。
第四章 审核与公示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加分资格审查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
(一)省委统战部负责审查确认普通高考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以及台湾籍考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
(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就读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的加分资格;
(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审查确认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及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的加分资格;
(四)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农村人口独生子女的加分资格;
(五)市县教育局负责审查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汉族考生的加分资格。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规范考生信息公示的内容、程序、时间等要求:
(一)省考试局、市县教育局及中学须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地点,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中学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
(二)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受理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畅通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对相关违规违纪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相关加分政策,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其资格审查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高考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民宗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201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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