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转专业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学校对转专业学生的要求差别比较大,作为学生,在填报志愿时不能持特别简单乐观的心态,以为校内转专业可以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学网小编整理了三亚学院转专业的一些条件和要求,以下整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本科、专升本学生,持《三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学校给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录取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因病申请的,应附上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校的学籍。学校为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经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到学校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返乡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在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原录取学院提出入学申请,报教务审批,并附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再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已迁户口者须在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将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学校按照国家有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注册。
第二节 学习年限
第七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专升本学制为二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弹性学习期限为四到六年;专升本为二到四年。
第三节 考 勤
第八条 学校要求学生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育教学环节,并要求进行考勤。学生在上课时间一般不允许请事假、公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公假的,应持相关证明,经思想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离校。未准假而擅自缺勤或超假者,均视为旷课。学生请销假管理具体见《三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表安排的学时计算;综合实践环节按每天3学时计算。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节 课程修习
第九条 课程修习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修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二)学生应按照学校和二级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修课手续。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习后续课程。
(三)学校允许学习能力强的学生提前修习课程;允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推后修习某些课程。一学期提前或缓修课程一般不超过该学期学分数的30%。
第十条 课程的免修与免听
(一)除政治理论课、通识教育课、体育课、军事理论(军训)、实习实验实践类课程、课程设计、综合论文外,允许学生申请免听课程。申请免听的学生需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免修、免听的具体办法见《三亚学院课程免修、免听管理办法》。
(二)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症,由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所在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批,可以申请免予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
(三)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体育课的,由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所在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体育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可申请转修“体育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体育保健课”。
第十一条 课程缓考与重修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可以在考试前申请办理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需提交缓考申请书,附相关证明,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需附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批准,所在学院分管负责人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考试在次学期初进行。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课程需重修:
1.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2.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者;
3.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者(获准课程免听者除外);
4.期末考试缺考、违纪、作弊的;
5.从其他专业转入,转专业起已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和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
重修课程一般安排到下一年级修读;学生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安排重修的时间。重修课程,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上申报,并在每学期注册后,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跨学院、跨专业选课、课程辅修
学校允许学生跨学院、跨专业修习课程。属专业人才培养必需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需学生跨学院、跨专业修习课程的,由学院教学秘书联系相关学院教学秘书,确定学生所要修习的课程,并组织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同时报请教务处审批。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习辅修专业,具体修习办法见《三亚学院辅修专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跨校选修
学生可修读与我校有校际协议的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学校认可其所修读的课程和所取得的学分。具体办法见《三亚学院本科生赴国外(境外)高校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第五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修习课程必须参加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记分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形式,具体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考勤情况等综合评定(各部分所占比例根据课程大纲执行)。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如下: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60分以下为不及格(E)。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见《三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全部课程成绩,学校给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学校将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具体处分办法按照《三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课程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认可。
第六节 编 班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其入学年份和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该班级的各种教学活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根据其原专业和本人学习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一学年修习课程所取得学分达不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年总学分的1/2,给予学业警告处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编入该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新生入学后经检查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创业休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根据情况给予优先考虑。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或毕业前一年的;
2.委托或定向培养的学生;
3.学校认为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允许一年级学生进行转专业试读。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时间内,有正当理由要求转专业的,可提交转专业试读申请。申请转专业试读的学生需参加学校和各专业组织的专业试读考试,符合专业试读条件者,可以进行试读。申请转专业试读不得违反高考招生原则;凡逾期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专业试读时间为一年。在试读期间达到专业课程修习要求,可以申请正式转入所试读的专业。(具体见《三亚学院新生专业试读申请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录取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预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学校认为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的申办程序: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附课程成绩单,并提供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转出,拟转入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接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附课程成绩单,提供符合学校转学要求的证明材料,由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同意后,学生原所在学校同意,方可转入;
(三)跨省转学入我校的,由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海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海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本科不超过六年、二年制专升本不超过四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根据考勤,一学期停课、缺课(含因病治疗、休养)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含)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未提出申请休学的,但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创业。有意愿创业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申请创业休学的学生学习年限可以延长至八年,专升本学生可以延长至六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申请休学的,须经县(含县)以上医院诊断,出具证明材料,经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休学的学生,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创业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不得超过4年,其他原因休学学生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超过两周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须中途中断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批准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学生在校期间保留学籍最长不超过2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为其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应回家疗养;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五)休学学生不享受各种资助政策;
(六)休学期间不交学费;
(七)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的普通学历教育班。否则,取消学籍并通报其报考的相关院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的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县(含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持有关证件,方准申请复学和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复学资格;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有伪造诊断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复学,并依据相关处分条款处理,直至取消复学资格;
(五)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学院和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安排到其他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九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或退学处理:
(一)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二)超出学校规定休学期限无正当事由者;
(三)超出学校规定的保留学籍期限无正当事由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学生无故缺课一学期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者;
(六)休学、停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七)休学、停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要求者;
(八)在试读期间,再次达到学业警告条件者;
(九)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重大疾病或意外伤残;或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符合上述1-6条规定的,均按照自动退学处理;上述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视作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学校将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或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且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四 )凡按照规定申请退学,经学校批准者,其所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根据海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凡违反校纪校规,不办理任何手续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凡给予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予退费。
第十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育教学环节,取得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其他教学环节要求,经本人申请,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与其他按期毕业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育教学环节,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申请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学年限内可回校申请修读相关课程(包括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取得相关的课程学分),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者,结业证书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生没有资格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正常的学习年限内(本科四年,专升本二年)未能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育教学环节,可以申请延缓毕业。申请延缓毕业的学生,须填写《三亚学院延缓毕业审批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审,可以取得延缓毕业资格。
取得延缓毕业资格的学生(在我校规定的修学年限内),学校为其保留在校学生资格,学生应按照在校生标准缴纳各项费用。延缓毕业的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正常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在毕业当年的5月1日之前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院名称 |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制 |
自贸港国际法学院 | 法学(自贸港法律) | 030101 | 四年 |
法学与社会学学院 | 法学 | 030101 | 四年 |
行政管理 | 120402 | 四年 | |
社会学 | 030301 | 四年 | |
社会工作 | 030302 | 四年 | |
应用心理学 | 071102 | 四年 | |
财经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020401 | 四年 |
会计学 | 120203 | 四年 | |
经济与金融 | 020307 | 四年 | |
管理学院 | 工程管理 | 120103 | 四年 |
工商管理 | 120201 | 四年 | |
市场营销 | 120202 | 四年 | |
财务管理 | 120204 | 四年 | |
人力资源管理 | 120206 | 四年 | |
物流管理 | 120601 | 四年 | |
旅业管理学院 | 旅游管理 | 120901 | 四年 |
会展经济与管理 | 120903 | 四年 | |
国际酒店管理学院 | 酒店管理 | 120902 | 四年 |
人文与传播学院 | 汉语言文学 | 050101 | 四年 |
汉语国际教育 | 050103 | 四年 | |
网络与新媒体 | 050306 | 四年 | |
传媒与文化产业学院 | 广告学 | 050303 | 四年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130309 | 四年 | |
动画 | 130310 | 四年 | |
国际设计学院 | 视觉传达设计 | 130502 | 四年 |
环境设计 | 130503 | 四年 | |
产品设计 | 130504 | 四年 | |
风景园林 | 082803 | 四年 | |
艺术学院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130505 | 四年 |
城乡规划 | 082802 | 四年 | |
外国语学院 | 英语 | 050201 | 四年 |
俄语 | 050202 | 四年 | |
理工学院 | 车辆工程 | 080207 | 四年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080301 | 四年 | |
电子信息工程 | 080701 | 四年 | |
通信工程 | 080703 | 四年 | |
信息与智能工程学院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080901 | 四年 |
软件工程 | 080902 | 四年 | |
软件工程(区块链) | 080902 | 四年 |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080910 | 四年 | |
智能科学与技术 | 080907 | 四年 | |
音乐学院 | 音乐表演 | 130201 | 四年 |
舞蹈编导 | 130206 | 四年 | |
体育学院 |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 040204 | 四年 |
休闲体育 | 040207 | 四年 | |
休闲体育(高尔夫) | 040207 | 四年 | |
休闲体育(康体与抗衰老) | 040207 | 四年 | |
健康产业管理学院 | 健康服务与管理 | 120410 | 四年 |
康复治疗学 | 101005 | 四年 | |
护理学 | 101101 | 四年 | |
丝路商学院 | 工商管理(国际产能合作服务) | 120201 | 四年 |
国际经济与贸易(自贸区贸易管理与服务) | 020401 | 四年 | |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 与美国伯克利学院合作办学 | 020401H | 四年 | |
盛宝金融科技商学院 | 金融科技(与丹麦盛宝银行联合培养) | 020310 | 四年 |
海南师范大学转专业政策规
时间:2024-07-12 11:0:20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登
时间:2024-07-12 10:0:41海南大学转专业政策规定及
时间:2024-07-09 10:0:08海南大学本科招生网登录入
时间:2024-07-09 09: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