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的;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情况下,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也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由4-8元提高至10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此外,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扶助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康复为止。
惩治新措施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证书
在惩罚措施上,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中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有其中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阅读延伸】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同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以上规定的奖励外,再给予二百元以上的奖励。
独生子女证得咋办?
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提供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一胎生育情况证明等,在子女十八周岁以前申报,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各发一证,办理免费。
待全面二孩政策在吉林省落地,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相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部分政策一定会有所变化。
生二胎产假设新规
至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及独生子女不再奖励对于二孩产假的影响,多地企事业单位普遍反映“还需等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在此之前都得按现有规定执行”。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目前还未针对二胎产假单独做出规定。
孕妇产假主要由基础性产假和奖励性产假两部分组成。基础性产假为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奖励性产假包括晚育和独生子女增加的产假,这部分各地规定不尽相同。目前来看,生育二孩不属于晚育范畴,相应晚育奖励的产假将无法享受。加上二孩不属于独生子女,相应增加的产假也无法享受,所以一般二孩产假就只有国务院相关规定中明确的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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