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10万辆(标准车)。内蒙古对在自治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购置补助。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下内蒙古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吧!仅供参考!
内蒙古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推广应用达10万辆
,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属地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与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2017年以后逐年递增;其他盟市上述比例应不低于10%、2017年应不低于15%、2018年应不低于20%、应不低于25%、2020年应不低于30%。到2020年,全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10万辆(标准车)。
内蒙古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6〕18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内蒙古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重点领域推广力度
,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属地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与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2017年以后逐年递增;其他盟市上述比例应不低于10%、2017年应不低于15%、2018年应不低于20%、应不低于25%、2020年应不低于30%。到2020年,全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10万辆(标准车)。
从起,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每年更新的车辆应按适当比例购买新能源汽车,并逐年提高推广应用比例。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机场等采购新能源汽车作为场内通勤交通车和工作用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教育厅、公安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区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社会机构和个人,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在国省道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务区、办公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旅游景点、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4S店、加油站、加气站等节点,改造和新建新能源汽车停车及充换电设施;支持移动充电设施建设,实现充换电设施网络化、便利化。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固定、移动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充换电设施用地各项政策,完善财政价格政策,落实地方主体责任,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配建充电桩。各地区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到2020年,全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新建公共充电站不低于50个,新建各类充电桩不低于35000个。(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充换电设施用电支持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运用市场化手段,释放改革红利,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列入优先电力多边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制定出台自治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指导价,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创新建设与运营模式
各地区应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对个人和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信贷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金融办,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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