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承德市人民政府令
[2003]第12号
《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二○○三年四月九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三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市长 景春华
二○○三年五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305号令)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省政府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实施单位或实施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拆迁,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六条 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辖区的拆迁管理工作。各县(自治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县(自治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以上资料齐备后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期限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确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人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除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它直接从事拆除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拆除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拆除工作。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和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在办理《清场验收合格证》的同时,将协议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结算金额及交付的时间;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七)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先予存储,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相互制约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办法和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土、计划、规划、物价、建设、公安、工商、电力、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2年)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按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半予以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金。
货币补偿金额由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构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货币补偿参考价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参考价+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4平方米。货币补偿参考价依据上年度同级地段商品房平均售价、区位、房屋用途等其它市场因素,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土地、建设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用房改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应按房改成本价补足差款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原则上承租人需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如果承租人不能执行本条第二款的内容,按下列规定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直管公房,原房建筑面积加8平方米后套靠相应室型,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拆1还1,不找差价,产权归原产权人所有;8平方米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形成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由承租人购置,拥有产权。
实行产权调换的单位自管公房,原房建筑面积加8平方米后套靠相应室型,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调换房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产权人结算差价,拥有产权;8平方米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形成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由承租人购置,拥有产权。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或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三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直管公房,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1还1的比例进行安置,不找差价,由被拆迁人用于安置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拆迁落实政策已确权的私有房屋,如房屋所有权人尚未取得使用权,对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时予以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还建,不找差价,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实施拆迁。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拆迁有纠纷的房屋,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查记录,并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九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平房或筒子楼改造的住宅房,原房建筑面积加8平方米后套靠相应室型,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拆1还1,互找差价;8平方米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形成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拥有产权。
产权调换的室型及建筑面积如下:
两室一厅A型 不低于50平方米
两室一厅B型 不低于58平方米
两室一厅C型 不低于65平方米
三室一厅 不低于80平方米
被拆迁人可以在套靠室型基础上要求增加面积,按市场价购置。
原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或套靠室型后剩余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不单独进行安置,应与主房合并安置或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单元式楼房,按原室型结合现行设计规范安置,不予分户,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拆1还1,不找差价,形成的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拥有产权。
第四十一条 对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房验收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购置产权款的15%的优惠。
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进行。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委托其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5%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5%不足10%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10%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以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准,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选择产权调换需回迁安置,自行周转过渡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20元/平方米付给。
(四)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每户搬迁误工补助费100元。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 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
6层以下22个月;
7?12层28个月;
13?18层34个月;
19?25层40个月;
26层以上以建筑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为准。
由于拆迁人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的标准为基数,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逾期6个月以内的增加25%;
2、逾期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增加50%;
3、逾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增加75%;
4、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00%。
(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逾期不满12个月的付给25%;
2、逾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付给50%;
3、逾期满24个月以上的付给75%。
第四十九条 拆迁生产、营业性用房的,被拆迁人在本拆迁区域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建筑面积拆1还1的比例进行调换,原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偿还房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互找差价。偿还房面积不足或超出部分,以商品价结算差价。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十条 拆迁生产、营业性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需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下列费用:
(一)物资设备搬迁安装费、经营场所租赁费由拆迁人承担,具体数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
(二)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发给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其标准按拆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区统计部门发布的拆迁前本行政区域六个月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三)拆迁前已经停产、停业的,按拆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区年度职工失业保障金发放标准执行。
(四)拆迁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个体工商户的正式营业用房,在对营业用房进行正常补偿安置同时,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从业人数,由拆迁人按800元/人标准,一次性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五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拆迁产权共有的房屋,只对该房屋共有人中现使用人进行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仍可保留共有关系;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共有份额分配货币补偿款;如共有的产权人将其共有的房屋租赁或转借他人的,由该共有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或清退后对其按本办法予以货币补偿。
(二)在拆迁区域内有数个户口或数个房屋有效证件,仅有一处起居条件的,视为一户进行安置。
(三)在拆迁范围内的过渡性用房和持有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棚厦、商亭必须在拆迁期限内无偿拆除,不予安置。
(四)被拆迁人下肢严重残疾,双目失明致使行走困难的,可照顾首层住宅安置。
(五)拆迁具有有效房屋证件的房屋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六)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五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区位好的地段拆迁安置到偏远地段,以国土管理等部门划分的土地级别为准,在原房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每级地段按以下标准相应增加面积后套靠相应室型,所增加的面积归产权人所有。
一级???二级增加15%;
二级???三级增加15%;
三级???四级增加20%;
四级???五级增加10%。
第五十三条 对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回迁选房顺序,按照拆迁验收顺序或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抽签”方法,或按拆迁验收顺序与“抽签”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被拆迁人是老红军或其遗孀的,可优先选择自住房屋。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拒绝、阻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依据土地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承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退役军人有什么待遇福利
时间:2024-04-18 01:0:51松原办理离婚需要什
时间:2024-03-01 07:0:16白山办理离婚需要什
时间:2024-03-01 07:0:04通化办理离婚需要什
时间:2024-03-01 06:0:50CopyRight 1996-2024 Www.creditsailing.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閸涘﹥鍙忛柣鎴f閺嬩線鏌涘☉姗堟敾闁告瑥绻橀弻锝夊箣閿濆棭妫勯梺鍝勵儎缁舵岸寮诲☉妯锋婵鐗婇弫楣冩⒑閸涘﹦鎳冪紒缁橈耿瀵鎮㈤搹鍦紲闂侀潧绻掓慨鐢告倶瀹ュ鈷戠紒瀣健椤庢銇勯敂璇茬仸闁炽儻绠撳畷绋课旀担鍛婄杺闂傚倸鍊搁悧濠勭矙閹达讣缍栫€光偓閳ь剛妲愰幘瀛樺闁告繂瀚ぐ娆撴⒑閹肩偛鍔€闁告粈绀侀弲锝夋⒒娴g瓔鍤欓悗娑掓櫇缁瑩骞掗弴鐔稿櫡闂備浇顕х换鎰瑰璺哄偍濠靛倸鎲$粻鎺撶節閻㈤潧孝闁挎洏鍊濋幃褑绠涘☉娆忎患濠电偛妯婃禍婵嬫偂濞戞埃鍋撻崗澶婁壕闁诲函缍嗛崜娑㈡儊閸儲鍊甸悷娆忓缁€鈧梺缁樼墪閸氬绌辨繝鍥ㄥ€婚柦妯猴級閵娧勫枑鐎光偓閸曨偆鐣洪梺鎸庣箓濞层劎澹曢挊澹濆綊鏁愰崨顔藉創婵炲瓨绮撶粻鏍蓟濞戞瑦鍎熼柨娑樺缁辩偟绱撴担鎴掑惈闁稿鍋熼幑銏犫攽鐎n亞鍊為悷婊冪箻閹儳煤椤忓懎鈧敻鏌i悢鍛婄凡妞ゅ浚浜滈…鍧楁偡闁箑鍓堕悗娈垮枛閹诧繝骞嗛弮鍫澪╃憸宥堛亹閸曨垱鈷戦柟鑲╁仜閸旀﹢鏌涢弬璺ㄐф鐐叉瀹曠喖顢曢埀顒勫捶椤撴繄鍓ㄩ梺鍝勮癁閸屾凹妫滄繝鐢靛Х閺佸憡鎱ㄩ悜钘夋瀬闁归棿绀佺壕缁樼箾閹存瑥鐒洪柡浣割儐閵囧嫰骞樼捄鐑樼€鹃梺鍛婄懃缁绘ê顫忔繝姘唶闁绘梹浜介埀顒佸浮閺岋繝宕卞Δ渚囨¥缂備浇椴哥敮鐐哄焵椤掑﹦绉甸柛瀣浮瀹曟洟濡烽敂鍓ь啎闂佺ǹ绻楅崑鎰櫠鏉堚晝纾奸弶鍫涘妽鐏忎即鏌熷畡鐗堝櫧闁瑰嘲缍婇、娑樷堪閸涱垳宕堕梻鍌氬€峰ù鍥х暦閻㈢ǹ绐楅幖杈剧悼缁€濠傗攽閻樺弶鎼愰柦鍐枔閳ь剙绠嶉崕閬嶆偋濠婂喚鐎堕柕濞炬櫆閳锋垿鏌涘☉姗堟敾閻忓繒鏁婚弻娑㈡偐瀹曞洤鈪归梺浼欑到閸㈣尙鍙呭銈呯箰鐎氼噣宕濋敃鈧—鍐Χ閸℃鐟愰梻鍌氬缁夌數绮嬪鍛牚闁割偆鍠撻崢鐢告⒑缂佹ê鐏﹂柨姘舵煟韫囧鍔﹂柡灞界Х椤т線鏌涢幘瀵告噰妤犵偛顦甸弫宥夊礋椤撶姷鍔归梻浣告贡閸庛倝宕归悢鐓庨唶妞ゅ繐鐗婇悡鏇熴亜閹扳晛鈧洟寮搁弮鍫熺厱婵☆垵顕ч崝銈夋煃鐟欏嫬鐏撮柟顔界懅閹瑰嫭銈﹂幐搴㈡瘣濠碉紕鍋戦崐鏍р枖閿曞倸鐐婇柕濞垮劗閸嬫捇宕奸弴鐔哄弳闂佺粯鏌ㄩ幖顐g墡闂備胶绮幐濠氭儎椤栫偛钃熸繛鎴炃氬Σ鍫ユ煕濡ゅ啫浠滅紒鐘差煼濮婅櫣鍖栭弴鐔哥彣缂備焦鐓$粻鏍ㄤ繆閻㈢ǹ绀嬫い鏍ㄥ嚬濞煎﹪姊洪悙钘夊姎闁哥喎娼¢獮妤呮偨閸涘ň鎷虹紓渚囧灡濞叉﹢寮惰ぐ鎺撶厱閻庯綆鍋呯亸顓熴亜椤忓嫬鏆e┑鈥崇埣瀹曞崬螖閸愵亝鍣梻浣筋嚙鐎涒晠宕欒ぐ鎺戠闁绘梻鍘х粻顖炴煙鏉堥箖妾柛瀣閺屾稑鈹戦崟顐㈠Б濡炪倖姊瑰ú鐔奉潖濞差亝鍋¢柟娈垮枟閹插ジ姊洪懡銈呮瀭闁稿海鏁婚獮鍐潨閳ь剟銆侀弮鍫濋唶闁绘柨鎼獮鍫ユ⒑鐠囨彃鍤辩紓宥呮缁傚秴鈹戠€e骸顦オ浼村醇閻曚焦鈷栧┑鐘灱閸╂牠宕濋弽顓熷亗闁靛濡囩弧鈧梻鍌氱墛缁嬫帡鏁嶅鍡曠箚闁煎ジ顤傚ḿ鎰磼缂佹ḿ娲寸€规洏鍔戦、娆撳礈瑜忛崢鎺旂磽閸屾瑦绁板鏉戞憸閺侇噣鍩勯崘褏绠氶梺褰掓?缁€浣告暜婵$偑鍊栧褰掑磿閹惰棄绠栭柟瀵稿仧缁♀偓濠电偛鐗嗛悘婵嬪几濞戙垺鐓ラ柡鍥朵簽閻g數鈧娲樺ú鐔镐繆閸洖鐐婇柨婵嗘噸婢规洟姊哄Ч鍥х伈婵炰匠鍛殰闁割偅娲橀悡鍐偣閸ャ劎鍙€闁告瑥瀚〃銉╂倷瀹割喖鍓伴梺瀹狀潐閸ㄥ灝鐣烽崡鐐╂瀻闊洦鎸鹃悷鈺呮⒒閸屾艾鈧悂宕愰幖浣哥9闁绘垼濮ら崐鍧楁煥閺囩偛鈧摜绮婚弽顓熺厱妞ゆ劧绲剧粈鈧梺鎼炲妼閸婂湱鎹㈠☉姗嗗晠妞ゆ棁宕甸崙褰掓⒑缁嬫鍎忛柛濠傛健瀵濡搁埡鍌氫簻闂佸憡绻傜€氬懘濮€閵忋垻锛滈梺缁樏壕顓熸櫠閻㈠憡鐓涚€光偓閳ь剟宕伴弽顓溾偓浣糕槈閵忕姴鑰块棅顐㈡处閹搁攱绔熼弴銏♀拻濞达絽顫曢埀顑藉亾闂佺ǹ顑嗛幐鎼佹箒闂佺粯锚濡﹪宕曢幇鐗堢厱濠电姴瀚弳顒勬煛鐏炶濡奸柍瑙勫灴瀹曞崬鈻庤箛鎾寸槗缂傚倸鍊烽梽宥夊礉鐎n剙鍨濇繛鍡樻尭閽冪喐绻涢幋娆忕仼缂侇偄绉归弻鐔煎箚瑜嶉。鎶芥煛閸℃瑥孝妞ゎ亜鍟存俊鑸垫償濠靛牏娉块梻浣告憸閸犲酣鎮洪妸锔锯攳濠电姴娲ら柋鍥煛閸モ晛浠滈柤鏉跨仢閳规垶骞婇柛濠冩礋瀹曨垱瀵奸弶鎴犵枃闂佺硶鍓濈粙鎺楀煕閹达附鍋i柛銉e妼缁茬粯銇勯幒瀣伈闁哄本鐩獮瀣攽閸懣銊╂倵鐟欏嫭绀冪紒顔芥崌楠炲啴濮€閵堝棗浜楅柟鑹版彧缁插潡寮抽锔解拻濞达綀娅g敮娑㈡煕閺冣偓濞茬喖鐛弽顓ф晝闁挎洍鍋撻柛銊ュ€块弻娑氫沪閸撗€妫ㄦ繛瀛樼矋缁捇寮婚悢鍏肩劷闁挎洍鍋撻柡瀣〒娴滄瓕绠涢弴鐘碉紳婵炶揪缍佸ḿ褎淇婇崗绗轰簻妞ゆ挾鍋涘Σ缁樸亜椤愩垻绠伴悡銈嗐亜韫囨挻鍣瑰ù鐙€鍙冨铏圭磼濮楀棙鐣堕梺缁橆殔閿曨亜鐣烽弴銏犵闁告挷鑳堕敍婵囩箾鏉堝墽鍒板鐟帮工鍗遍柟闂寸劍閻撶喖鏌″搴″妞ゃ儱绉垫穱濠囶敃閵堝懏鐏堝┑顔硷攻濡炰粙鐛幇顓熷劅闁靛繈鍩勫Σ顒勬⒒娴e懙褰掓晝閵堝洨绀婂┑鐘叉搐缁犳牠鏌ㄩ悢鍝勑㈤柛妤佸▕閺屾洝绠涢妷褏锛熼梺鍛娗瑰Λ鍕煘閹达箑鐓¢柛鈩冾殘娴狀參鏌f惔锝囨嚄闁搞儯鍔屾禒褍顪冮妶鍛婵☆偅绋撴竟鏇熺附閸涘﹦鍘撻悷婊勭矒瀹曟粓鎮㈤悡搴㈡К闂侀€炲苯澧柕鍥у楠炴帡骞嬪┑鎰棯闂備焦濞婇弨閬嶅垂閸ф绠栨俊銈呮噹閹硅埖銇勯幘璺哄壉闁逞屽墮閺堫剛鎹㈠☉銏犵闁绘挸楠搁~鎺楁⒑閸濆嫭婀伴柣鈺婂灡娣囧﹪骞栨担鑲濄劑鏌ㄩ弴妤€浜炬繛瀵稿У閹告娊骞冨Δ鍐╁枂闁告洦鍓涢ˇ顔碱渻閵堝骸浜滄い锕€鐏氭穱濠囧醇閺囩喐娅滄繝銏f硾閿曪箓藝閵娾晜鈷戦柛鎰级閹牓鏌涙繝鍐╁€愮€规洘绻堥獮鎺楀箻閼碱剛鐣鹃梻浣虹帛閸旓附绂嶅⿰鍫濈劦妞ゆ帊鑳舵晶鐢碘偓瑙勬礃缁诲牓鐛€n喗鏅濋柍褜鍓熷畷褰掑磼濮橈絾鏂€闂佺粯锚绾绢參銆傞弻銉︾厱閻庯綆鍋撻懓鍧楁煛鐏炵晫效鐎规洦鍋婂畷鐔碱敃閿濆棭鍟€缂傚倷鐒﹂崕瀹犮亹閻愰潧鍨濇繛鍡樻尭閽冪喐绻涢幋鐐电叝婵炲矈浜弻娑㈠箻濡も偓鐎氼剙鈻嶅Δ鍐=闁稿本鐟﹂ˇ鐑芥煟閹虹偟鐣辨い顓炵仢椤粓鍩€椤掆偓閿曘垺鎷呯化鏇熸杸闂佺粯枪椤曟粌顔忛妷銉庢棃鎮╅崣澶婃殘闂佸搫鎳庢晶搴ㄥ焵椤掑倹鏆╃痪顓炵埣瀹曟垿骞橀懜闈涙瀭闂佸憡娲﹂崜娑⑺囬妸鈺傗拺闁硅偐鍋涙俊浠嬫倵缁楁稑瀚埞宥呪攽閻樺弶澶勯柛銈咁儔濮婂宕奸悢鎭掆偓鎺旂磼閹邦喖浠︾紒缁樼箞閹粙妫冨ù韬插灲閺屾盯鎮㈢捄鍝勭ギ闂佺硶鏂侀崑鎾愁渻閵堝棗绗掓い锔诲灡閺呭墎鈧稒蓱閸欏繐鈹戦悩鎻掓殲闁靛洦绻堥弻鐔碱敊閹冨箣閻庢鍠涢崺鏍箚閺冨牆绠婚柡澶嬪灩濡茶櫣绱撻崒姘偓鎼佸磹妞嬪孩顐介柨鐔哄Т闂傤垱銇勯弴妤€浜鹃悗瑙勬礀濠€閬嶅箲閸曨剛鐟规い鏍ㄧ椤撳潡姊绘担鍛婃儓閻炴凹鍋婂畷鏇熸綇閳哄啩绗夐梺鑽ゅ枑閸g銇愰幒鎾存珳闂佸憡渚楅崰娑氭兜閳ь剟姊绘担鍛婂暈闁荤喆鍎辫灋婵犻潧妫ḿ鏍煣韫囨挻璐$痪鎯у悑娣囧﹪顢涘┑鍡楁優濡炪倧璐熼崕闈涱潖閾忓湱鐭欓柛鏍も偓鍏呯矗婵犵數濮崑鎾绘⒑椤掆偓缁夋挳鎮為崹顐犱簻闁瑰搫绉烽崗宀勬煕閻斿摜鍙€闁哄瞼鍠栧畷娆撳Χ閸℃浼�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鐔兼⒒鐎靛壊妲紒鐐劤缂嶅﹪寮婚悢鍏尖拻閻庨潧澹婂Σ顔剧磼閻愵剙鍔ょ紓宥咃躬瀵鎮㈤崗灏栨嫽闁诲酣娼ф竟濠偽i鍓х<闁绘劦鍓欓崝銈囩磽瀹ュ拑韬€殿喖顭烽弫鎰緞婵犲嫷鍚呴梻浣瑰缁诲倿骞夊☉銏犵缂備焦岣块崢閬嶆⒑闂堟稓澧曢柟鍐查叄椤㈡棃顢橀姀锛勫幐闁诲繒鍋涙晶钘壝虹€涙﹩娈介柣鎰彧閼板潡鏌熷畷鍥р枅妞ゃ垺顨嗗鍕偓锝嗘尰缁挸顫忕紒妯诲閻熸瑥瀚禒鈺呮⒑閸涘﹥鐓ョ紒澶婄埣楠炴垿濮€閵堝懐顦ㄥ銈嗘煥濡插牓鏁冮崒娑氬幈闂佸搫娲㈤崝宀勬倶閻樼粯鐓曢柟鑸妼娴滄儳鈹戦敍鍕杭闁稿﹥鐗犲畷婵嬫晝閳ь剟鈥﹂崸妤€鐒垫い鎺戝閻撴稑顭块懜寰楊亜顕i鑺ュ弿濠电姴鍟妵婵嬫煛鐏炶姤鍤囬柟顔界懇閹崇姷鎹勬笟顖欑磾婵犵數濮幏鍐沪閼恒儳褰庨梻浣告惈閺堫剟鎯勯鐐茬畺闁靛繈鍊曞婵嗏攽閻樻彃顏柍璇茬箻濮婄粯鎷呮搴濊缂備焦褰冨ḿ鈥崇暦濡も偓铻i悹浣哥-缁犳艾鈹戦鐣岀畵闁活厼鐗嗗嵄闁绘垼濮ら埛鎴犵磼鐎n偒鍎ラ柛搴㈠姍閺岀喖宕ㄦ繝鍐ㄢ偓鎰版煕閳瑰灝鍔滅€垫澘瀚换娑㈡倷椤掑倵鍋撻崫鍕垫富闁靛牆妫欑€垫瑩鏌涚仦鍓х煀闁搞値鍓涚槐鎾诲磼濞嗘埈妲梺绋匡工閹芥粎鍒掗弮鍫燁棃婵炴垶鍔楃槐浼存椤愩垺澶勭紒瀣灦閸庮偊鏌i悢鍝ョ煀缂佺粯锕㈤獮鍡樼瑹閳ь剙鐣锋總绋课ㄩ柨鏃囶潐鐎氬吋绻濆▓鍨灓闁硅櫕鎸哥叅闁靛牆顦伴崐鍫曟煕濞嗗浚妲虹紒鐘冲劤闇夐柨婵嗘噹閺嗛亶鏌涢悢璺哄祮妤犵偞顨婃俊鐑藉煛閸屾瀚介梻浣呵归張顒勬偡閵娾晛绀傜€光偓閸曨偄鍤戝銈呯箰閻楀﹪鎮¢妷鈺傜厸闁搞儺鐓侀鍫濈劦妞ゆ帊鑳剁粻鐐烘煏閸℃洜顦︽い顐g箖閿涙劕鈹戦崶銊︾彎闂傚倷鑳剁划顖濇懌闂佸憡鎸婚懝鎯х幓閸ф鍋勯柛蹇撶毞閹锋椽姊洪棃鈺佺槣闁告ê鍚嬬粋宥嗐偅閸愨晝鍘遍梺鐟板⒔椤ユ劖绔熷Ο铏规殕闁挎繂鎳忛崑銉╂煕閳哄绡€鐎规洏鍔戦、娆撳箚瑜嶇粻濠氭⒒閸屾瑧顦﹂柟璇х磿缂傛捇宕稿Δ鈧壕鍧楁煛鐏炶鍔氭慨瑙勭叀閺屽秹宕崟顒€娅ら梺缁樻尰濞叉ɑ绌辨繝鍥舵晬婵﹩鍘介崕鎾绘⒑閸忚偐鎽冩い顐㈩樀婵$敻宕熼锝嗘櫆闂佸憡娲﹂崑鍛枔缂佹ḿ绡€缁剧増菤閸嬫挸鐣烽崶褏鍘介柣搴ゎ潐濞叉牕鐣烽鍐簷闂備線鈧偛鑻晶鎾煥濠靛牆浠﹂柟顖涙婵偓闁靛繈鍨诲Σ鍥ㄧ節閻㈤潧浠滈柣妤€妫濋幃妯衡攽鐎n亜鍤戦梺缁樻煥閸氬鎮″▎鎴犵<閻庯綆浜炴禒銏ゆ煛閸℃稐鎲鹃柡宀嬬秮閺佹劙宕ㄩ鐔溾晠姊虹€圭媭娼愰柛銊ョ仢閻g兘鏌嗗鍛幐闂佺ǹ鏈懝楣冨储閻愮儤鈷掑ù锝呮啞閹牊銇勯敂璇茬仸闁诡啫鍥х妞ゆ棁鍋愰弻褍鈹戦悩缁樻锭妞ゆ垵妫濆鏌ヮ敆娴h櫣鐦堟繝鐢靛Т閸婄粯鏅跺☉銏$厓闂佸灝顑呴悘鈺冪磼鏉堛劍灏伴柟宄版嚇閹倻绮欓崹顔肩稻婵犵數鍋為幐鑽ゅ枈瀹ュ鍎庢い鏍仜閽冪喐绻涢幋娆忕仾闁稿鍔楅埀顒冾潐濞叉牕煤閵堝鐓曠€光偓閸曨剙鈧敻鎮峰▎蹇擃仾缂佲偓閸愵亞纾奸悹鍥皺婢э妇鈧鍣崑濠傜暦濮椻偓椤㈡瑩鎳栭埡瀣簥濠电姷鏁搁崑鐐哄垂閸洘鍤屽Δ锝呭暟瀹撲線鏌熼幍顔碱暭闁抽攱鍨块幃褰掑炊椤忓嫮姣㈢紓浣哄У婵炲﹪寮诲☉姘e亾閿濆骸澧柡瀣〒閳ь剚顔栭崰妤呮偂閿熺姰鈧線寮撮姀鐙€娼婇梺鏂ユ櫅閸熸澘危閹存績鏀介柣妯活問閺嗘粎绱掓潏銊︾鐎规洘鍨块獮瀣倷瀹割喖娈奸梻浣规偠閸庢椽宕滃▎鎴濐棜闁稿繗鍋愮弧鈧繝鐢靛Т閸婂綊宕抽悾灞稿亾鐟欏嫭绀冮柣鎾偓鎰佹綎缂備焦蓱婵挳鏌涘☉姗堟敾闁稿孩鎹囧娲传閸曨厼鈷堥梺鍛婃尵閸犳牠鐛崱娑樼妞ゆ牭绲鹃弲顒勬⒑缂佹ê濮嶆繛浣冲懐鐭堥柨鏇楀亾闁宠鍨块崺銉╁幢濡ゅ啩鍝楅梻浣告啞閼归箖顢栭崨瀛樺仼闂佸灝顑呯欢鐐烘煙闁箑骞橀柛妯圭矙濮婃椽鎮烽柇锕€娈堕梺绋款儏缁夊墎妲愰幘鎰佹僵闁煎摜鏁搁崢鎾绘偡濠婂嫮鐭掔€规洘绮岄埞鎴犫偓锝呯仛閺咁亪鎮峰⿰鍕棃闁搞劑绠栧顕€宕煎┑鍫О婵$偑鍊栭弻銊ノi崼锝庢▌闂佸搫鏈惄顖炲春閸曨垰绀冮柨娑樺缁愭姊绘担鍝ユ瀮妞ゎ偄顦辩划娆撳箻閼告娼熼梺瑙勫礃椤曆呭閸忓吋鍙忔俊顖濆吹濡倿鏌ㄥ☉妯侯伀缁炬儳銈搁弻銈夊箹娴h閿梺鍛婄箖濡炰粙寮婚敐鍛闁告鍋為悵婵嬫倵鐟欏嫭绀冮柨鏇樺灲瀹曟椽鏁撻悩鑼槰闂佺粯鍔﹂崜娑㈠Χ椤愶附鈷掑ù锝囩摂閸ゆ瑩鏌涢幋鐘虫珪缂佽京鍋ゅ畷鍗炍熺喊杈ㄩ敜婵犵數濮撮敃銈夊箠閹扮増鍋濈紓浣贯缚缁犻箖鏌熺€电ǹ浠ч柟鍐叉噽缁辨帡鍩﹂埀顒勫磻閹剧粯鈷掑ù锝呮贡濠€浠嬫煕閵娿劍顥夊畝锝堝劵椤︽煡鏌i埥鍡楀籍婵﹦绮幏鍛村川婵犲啫鏋戦梻渚€娼荤徊濠氬磿闂堟稓鏆︾憸鐗堝笒闁卞洭鏌¢崶銊囨岸宕戦幘瀵哥懝闁逞屽墮椤曪綁顢氶埀顒€鐣锋總鍛婂亜闁炬艾鍊婚惄搴ㄦ⒒閸屾瑨鍏岄弸顏嗙磼缂佹ê濮嶉柟顖氬暣閹粓鎸婃径宀婂數缂傚倸鍊烽悞锕€鐜荤捄銊т笉濡わ絽鍟痪褔鏌涢锝囩畵闁抽攱姊荤槐鎺撳緞濡搫顫╅梺瀹狀潐閸ㄥ潡銆佸▎鎾充紶闁告洏鍔屾禍鐐繆閵堝倸浜鹃梺瀹犳椤︾敻骞冮悾宀€鐭欓柛褎顨呴弫褰掓⒒娴e憡鎯堟繛灞傚姂瀹曚即骞樼拠鎻掑亶闂備緡鍓欑粔鐢稿煕閹达附鐓欑紒瀣閹癸絿绱掗悩铏暗缂佽鲸甯炵槐鎺懳熼悜妯跨檨闂備浇顕栭崳锝囩不閺嵮呮殾鐟滅増甯╅弫鍐┿亜閹板墎绉甸柛鐔风Ч濮婄粯鎷呴搹鐟扮闂佸憡姊瑰玻鎸庣缁嬪簱鏋庨柟瀵稿С缁楀绻濋悽闈浶g痪鏉跨Ч閹€斥槈濡繐缍婇弫鎰板醇椤愶絿绉烽柣搴ゎ潐濞叉牠鎯岄崒鐐茶摕闁斥晛鍟刊鎾偡濞嗗繐顏╃痪鐐▕濮婄儤娼幍顔煎闂佸湱鎳撳ú顓烆嚕椤愶箑绠荤紓浣股戝▍銏ゆ⒑鐠恒劌娅愰柟鍑ゆ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