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畅通人才落户通道,创造良好的人才政策环境,推进长治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和《长治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7〕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新引进人才落户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的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三条 畅通高层次人才落户通道。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自愿申报、优化流程、规范有序、一次办结”的原则,为人才落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根据本人意愿,依次在实际居住地、指定设立的人才服务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二)所需材料
1、市委人才办出具的《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表》;2、入户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三)办理流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将户口落户在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人才服务集体户。主城区集体户设在城区公安分局太西路派出所、郊区公安分局小辛庄机场派出所、高新开发区公安分局北中环路派出所;其余县(市)设在县(市)政府驻地公安派出所;
3、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上述证件证明,审核应当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核实其证件信息合法真实性,核查无误的,在相关证件上加盖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当场将原件退还本人;
4、户籍民警填写户口迁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入户人员信息通过系统上传,由其所在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户政(治安)大队核发准迁证,不再审核书面申请材料,由派出所经办民警对材料负责;
5、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6、在本市所属县(市)工作、创业且属长治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可按照本条第三款第一、二项落户登记地址,在市区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四)办理时限
1、需要核发准迁证手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准迁证和迁移证手续齐全,应当场办结;
3、具备网上迁移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结。
第四条 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推行“先落户后就业”户口准入政策。
(一)办理条件
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以上院校应届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归国人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长治籍在外省市就学的学生取得上述学历的非应届毕业生,愿意在我市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依次在实际居住地、毕业生就业服务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注销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在原籍恢复户口的除外)。
(三)办理流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将户口落户在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毕业生就业服务集体户。主城区集体户设在城区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南街派出所、郊区公安分局小辛庄机场派出所、高新开发区公安分局北中环路派出所;其余县(市)设在县(市)政府驻地公安派出所;
3、长治籍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经亲友同意,也可将户口挂靠亲友(亲友需提供同意落户声明书);
4、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上述证件证明,审核应当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实其个人身份信息和学历身份信息,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和学历证件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和学历证件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本人;
5、户籍民警填写户口迁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入户人员信息通过系统上传,由其所在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户政(治安)大队核发准迁证,不再审核书面申请材料,由派出所经办民警对材料负责;6、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当场办理落户登记。
(四)办理时限
1、需要核发准迁证手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准迁证和迁移证手续齐全,应当场办结;
3、具备网上迁移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结。
第五条 全面放开全日制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一)办理条件
具备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并且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二)所需材料
1、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非应届毕业生提供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三)办理流程
1、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2、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3、无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公安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4、租赁房屋的,可将户口落户社区集体户;
5、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上述证件证明,审核应当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劳动用工合同备案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性,核查无误的,在相关证件上加盖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当场将原件退还本人;
6、户籍民警填写户口迁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能通过网上办理的,要实行一次性办结;需要开具准迁证的,将申请入户人员信息通过系统上传,由其所在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户政(治安)大队核发准迁证,不再审核书面申请材料,由派出所经办民警对材料负责;
7、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8、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相关材料齐全的,申请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一次性办结。
(四)办理时限
1、需要核发准迁证手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2、准迁证和迁移证手续齐全,应当场办结;
3、具备网上迁移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结。
第六条 简化办理户口迁移流程。符合第三条、四条、五条迁户条件且属本市辖区内居民,实行“一站式办结”方式,迁户人员持所需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通过网上办理迁入手续。
第七条 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设立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现户口已迁入所在地学生集体户,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落户我市条件,根据本人意愿,毕业后可在本市内实行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无需开具迁移证。
(二)所需材料
1、本人迁户申请;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驻长治市区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本市设立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招录的新生入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学校新生落户办理程序,主动入校集中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2、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落户我市条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直接迁入实际居住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将户口迁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毕业生就业服务集体户;
3、经亲友同意,也可将户口挂靠亲友处(亲友需提供同意落户声明书);
4、公安机关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季、毕业季主动组织人员入校开展宣传、受理业务,符合上述条件,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报主管所长审批后当场办理,无需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
(四)办理时限
1、本市院校毕业生,手续齐全且具备网上迁移条件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实行一站式办结。
2、院校招录新生,应当由所属院校集中办理新生落户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 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在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人才服务集体户和毕业生就业服务集体户,凡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院校毕业生无产权或使用权房屋的,均可在设立的人才服务集体户和毕业生就业服务集体户登记落户;凡在我市依法注册,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公场所的用人单位,且人数达到10人以上,均可设立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 建立社区集体户。在城区、郊区、开发区公安分局所属户籍派出所,县(市)政府驻地公安派出所,均设立“社区集体户”。
第十条 为方便集体户居民办理涉及使用户口证件事务,对经批准落户人才服务集体户、毕业生就业服务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的人员,可制发仅含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集体户居民户口簿,与户主关系填写“非亲属”。
第十一条 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市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该个人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按照流程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目标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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