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口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口进行普查登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最高可罚50万元。
滥采地下水最高罚10万元
《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资源和水资源回收利用。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规模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新增开采地下水,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限期封闭。
违规超采、滥采地下水,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规模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新增开采地下水,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省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在饮用水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水库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办畜禽养殖场和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取用水资源应办取水许可证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用水总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90%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取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主管部门应普查登记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口进行普查登记。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示牌,注明排污口设置单位、监督电话、排污所在水功能区等信息。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水单位取水实行监控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纳入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的用水户安装取水监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控设施。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其他用水大户(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核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单位用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年度计划用水量。用水量高于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可以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量。对水资源超用部分累进加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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