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升学网 > 规章制度 > 正文

2019年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最新版

更新:2023-09-19 23:46:57 高考升学网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2012注重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省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采纳公众意见、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等公共安全设施。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的需要,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收集、整理的专家和公众意见,以及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附具报送的审批材料中。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2012年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在实施城镇体系规划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三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和水系保护区、行滞洪区、生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除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必须取得规划许可。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2012年建设规划,制定旧城片区整体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兼顾防空、防灾等要求,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理衔接,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并征得包括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获全国及本省优秀建筑设计奖项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外观改造时不得改变既有的形式、色彩、材质等。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第四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二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十八条 自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十九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第五十一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城市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等工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要求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第五十六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五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2012年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网站、报刊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二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三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实需要修改规划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七十条 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监测系统。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卫星遥感图像和其他技术手段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情况通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同意修改经依法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七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湱鈧懓瀚崳纾嬨亹閹烘垹鍊炲銈嗗笒椤︿即寮查鍫熷仭婵犲﹤鍟扮粻缁橆殽閻愭潙鐏村┑顔瑰亾闂侀潧鐗嗛幊鎰邦敊婵犲倵鏀介幒鎶藉磹閹版澘纾婚柟鎯у濡垶鏌熼鍡楃灱閸氬姊洪崫鍕効缂傚秳绶氶悰顕€宕堕澶嬫櫖闂佹寧绻傚Λ宀勫箰閸涱喚绡€闁汇垽娼ф禒婊勪繆椤栨熬鏀荤紒鍌氱Т楗即宕煎┑鍫О闂備線鈧偛鑻晶顔姐亜椤忓嫬鏆e┑鈥崇埣瀹曞崬螖閳ь剝銆栫紓鍌氬€搁崐鍝ョ矓閺夋嚦娑樜旈埀顒勬偝婵犳艾閿ゆ俊銈勭娴滄粓姊虹粙璺ㄧ闁汇劎鍏橀獮蹇涙惞閸︻厾锛滅紓鍌欓檷閸ㄥ綊鐛弽顓熺厵闁告劘灏欑粻娲煏閸ャ劌濮屾い锕€顕槐鎺撴綇閵娿儲璇為梺璇″枓閺呯姴鐣峰鈧幊鐘活敄閹稿骸浜濈紓鍌氬€搁崐椋庢閿熺姴绐楅柡宥庡幗閸嬪鏌熼幆褏锛嶉柡鍡畵閺岀喖鎮滃鍡樼暦闂佺ǹ锕﹂崗姗€骞冨Δ鍛仺闁谎嗩嚙濠€閬嶅极椤曗偓楠炲棜顦柡鈧禒瀣厽婵☆垵娅f禒娑㈡煛閸″繑娅呴柍瑙勫灴椤㈡瑧鍠婇崡鐐搭啀闂備胶鎳撶粻宥夊垂绾懐浜藉┑鐐存尰閸戝綊宕归幎钘夌劦妞ゆ帒鍟悡鎰版煏閸パ冾伃鐎殿喗娼欒灃闁逞屽墯缁傚秵銈i崘鈹炬嫼闂佸憡绻傜€氼噣鎮炵捄銊х<闁哄被鍎抽悾鐑橆殽閻愬弶顥㈢€殿噮鍣e畷濂割敃閿濆棙鐝﹂梻鍌欒兌鏋紒缁橆殜瀹曟垿骞囬妯规睏闁瑰吋鐣崝宥夊煕閹烘嚚褰掓晲閸涱喖鏆堥梺璇″灠閻楁捇寮婚妶鍚よ櫣鎷犻懠顑垮寲缂傚倷绶¢崰妤€螞娓氣偓婵$敻骞囬弶璺唺闁诲函鎬ラ崘褍顥氬┑鐐舵彧缁茶姤绔熸繝鍌栫細闁靛ň鏅滈悡鍐喐濠婂牆绀堟慨姗嗗幘閳瑰秴鈹戦悩鍙夋悙缂佺姷鎳撻湁闁挎繂鐗滃ḿ鎰箾閸涱厽鍠樻慨濠冩そ閺屽懘鎮欓懠璺侯伃婵犫拃鍐憼闁靛洤瀚版慨鈧柍鈺佸枤濡啴姊烘潪鎵妽闁圭懓娲顐﹀箻缂佹ɑ娅㈤梺璺ㄥ櫐閹凤拷
相关文章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锝夊箣閿濆憛鎾绘煕閵堝懎顏柡灞剧洴楠炴﹢鎳犻澶嬓滈梻浣规偠閸斿秶鎹㈤崘顔嘉﹂柛鏇ㄥ灠閸愨偓濡炪倖鍔﹀鈧紒顔肩埣濮婃椽宕崟顐淮闂佺ǹ娴烽弫璇差嚕鐠囨祴妲堥柕蹇婃櫆閺呮繈姊虹紒妯曟垼銇愰崘鈺傚弿閹兼番鍔嶉埛鎴犵磼鐎n厼鍔垫い顐畵閺屾盯寮捄銊у姰闂佽绻愰崯鏉戭潖濞差亜绠伴幖杈剧悼閻g敻姊洪悷鏉挎毐闂佸府绲介锝夊礃濞村鐎婚梺鐟邦嚟婵敻鏁嶈箛娑欌拺閻犲洠鈧磭鈧崵鈧厜鍋撻柍褜鍓熷畷銉р偓锝庡枟閳锋垿鏌涘┑鍡楊伂妞ゎ偓绠撻弻娑㈠棘鐠恒劎鍔梺绯曟櫇閸嬨倝鐛€n喗鏅濋柍褜鍓熼悰顕€濮€閳ヨ尙绠氬銈嗙墬閻熴劑顢楅悢闀愮箚闁哄被鍎伴幉鐐叏婵犲懏顏犻柟椋庡█閹崇娀顢楅崒銈呮暪缂傚倸鍊烽懗鍓佸垝椤栫偛绀夋繛鍡樻尭閽冪喎鈹戦悩鍙夊闁哄懏褰冮…璺ㄦ崉閻氭挳绶撮梺纭呭Г濞叉牠鍩為幋锔藉€烽柡澶嬪灩娴犙囨⒑閹肩偛濡肩紓宥咃工閻g兘鏁撻悩鑼唴闂佸吋浜介崕鎶藉储椤忓懐绡€闁汇垽娼ф禒婊堟煟韫囨梻绠炵€规洘绻傞オ浼村醇閻斿搫骞楁繝鐢靛Т閻忔岸宕濋弴鐐╂瀺鐎广儱妫欓崣蹇撯攽閻樻彃鏆為柕鍥ㄧ箘閳ь剝顫夊ú锕傚磻婵犲啩绻嗛柣鎴f鍞梺闈涱槶閸庡搫螞鎼淬劍鈷掗柛灞剧懆閸忓矂鏌熼搹顐e磳鐎规洜鏁诲浠嬵敇閻愭鍞甸梻浣芥硶閸o箓骞忛敓锟�

最新图文

达州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时间:2024-02-26 07:0:12

广安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时间:2024-02-26 06:0:14

宜宾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时间:2024-02-26 06:0:23

南充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时间:2024-02-26 06:0:29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锝夊箣閿濆憛鎾绘煕閵堝懎顏柡灞诲€濆畷顐﹀Ψ閿旇姤鐦庡┑鐐差嚟婵潧顫濋妸褎顫曢柟鎹愵嚙绾惧吋绻涢崱妯虹瑨闁告﹫绱曠槐鎾寸瑹閸パ勭彯闂佹悶鍔忓▔娑㈡偩瀹勬壋鏀介柛鈥崇箲閻庡妫呴銏″婵炲弶锚閳绘挻銈i崘鈹炬嫼闂傚倸鐗婄粙鎾剁不閻愮儤鐓曞┑鐘插暞缁€瀣偓瑙勬礃閿曘垽宕洪埀顒併亜閹哄棗浜惧銈庝簻閸熷瓨淇婇崼鏇炲耿婵°倐鍋撴い顐㈡喘濮婅櫣绮欓崸妤娾偓妤冣偓瑙勬处閸撶喖骞嗛崘顕呮晢闁逞屽墴閸╃偤骞嬮敂鑺ユ珫闂佸憡娲﹂崑鍌炲级椤撱垺鈷戠紒瀣皡閺€濠氭煟濡や胶鐭掔€殿噮鍋婇、姘跺焵椤掑嫮宓侀柟鐑橆殔濡﹢鏌涘┑鍡楊仹濠㈣娲栭埞鎴︻敊缂佹挾绱伴梺鍛婎焼閸曨剚鐝烽梺瑙勵問閸犳氨澹曢崗绗轰簻闁哄啫鍊甸幏锟犳煟閹剧偨鍋㈤柡灞稿墲閹峰懘鎮烽弶娆炬綌闁诲骸鐏氬妯尖偓姘煎櫍閸┾偓妞ゆ帒锕︾粔鐢告煕閹惧鎳囬柣娑卞枛椤撳吋寰勭€Q勫闂佽崵濮村ú锕併亹閸愵噮鏁嗛柕蹇嬪灮绾惧ジ鎮楅敐搴′簻缂佹甯¢弻锝呪堪閸愬墽鍚嬮悗瑙勬礈鏋摶鏍归敐鍤借绔熼幒妤佲拺閻犲洦褰冮崵杈╃磽瀹ュ懏顥㈢€规洘绮岄埥澶婎潩椤掑顥¢梻浣呵圭换鎺楊敄閺囩喓顩叉繝濠傜墛閻撴盯鏌涢妷銏℃珔濞寸媴闄勯妵鍕Ψ瑜嶆禒閬嶆煙椤旂瓔娈旀い顐g箞閹瑩顢楅埀顒勵敂閿燂拷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惧墽鎳撻—鍐偓锝庝簼閹癸綁鏌i鐐搭棞闁靛棙甯掗~婵嬫晲閸涱剙顥氬┑掳鍊楁慨鐑藉磻濞戔懞鍥偨缁嬪灝鐎俊銈忕到閸燁偆绮诲☉妯忓綊鏁愰崨顔跨缂備礁顑勯懗鍓佹閹捐纾兼慨姗嗗厴閸嬫捇鎮滈懞銉モ偓鍧楁煥閺囨氨鍔嶉柟鍐茬焸濮婄粯鎷呴崨濠傛殘闂佽崵鍠嗛崕鎶藉箲閵忕媭娼ㄩ柍褜鍓欓锝嗙節濮橆厼浜滈梺鎯х箰濠€閬嶆晬濠婂牊鈷戦梻鍫熺〒缁犲啿鈹戦鐐毈闁诡喗锕㈠畷濂稿Ψ閿旇瀚兼繝鐢靛仩鐏忣亪顢氳閻涱喖螖娴e吀绨婚梺闈浨归崕濠氱叕椤掑倵鍋撳▓鍨灕妞ゆ泦鍥х叀濠㈣埖鍔曢~鍛存煟濮椻偓濞佳勬叏閸洘鈷掑ù锝呮啞閸熺偤鏌涢弮鎾绘缂佸倸绉瑰浠嬧€栭濠勭М鐎规洖銈告慨鈧柕蹇f緛缁卞啿鈹戦悙鑸靛涧缂佽弓绮欓獮鏍敃閿旂粯鏅涢梺瑙勫劤婢у海澹曢悾灞稿亾楠炲灝鍔氶悗姘煎枤缁綁寮崒妤€浜炬繛鍫濈仢閺嬫稒銇勯鐘插幋妤犵偛鍟存慨鈧柕蹇娾偓鍏呯钵闂備胶鍋ㄩ崕閬嶅储閺嶃劎鐝堕柡鍥╁亹閺€浠嬫煟閹邦厽缍戦柣蹇ョ畵閺岋綁鎮ら崒婊咃紵缂備浇椴搁幐鎼侊綖濠靛鍤嬮柣銏ゆ涧楠炴淇婇悙顏勨偓鏍箰妤e啫纾块柟鐗堟緲绾惧潡鏌熺€电ǹ啸缁炬儳銈稿鍫曞醇濞戞ê顬堝┑鐐存儗閸犳濡甸崟顖氼潊闁炽儱鍟块幗鐢告倵鐟欏嫭绀€鐎规洦鍓濋悘鎺撶箾閹炬潙鍤柛顭戝灣濡叉劙鏁撻敓锟�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婀遍埀顒傛嚀鐎氼參宕崇壕瀣ㄤ汗闁圭儤鍨归崐鐐烘⒑闂堟丹娑㈠川椤撱垻宕曢梻鍌氬€风粈浣圭珶婵犲洤纾婚柛鈩冪☉缁愭鏌涢埄鍐$細妞も晝鍏橀弻娑㈩敃閻樿尙浼勭紒鐐劤閵堟悂骞冨Δ鍛櫜閹肩补鈧尪鍩呴梻浣呵圭花娲磿閼碱剚宕叉繛鎴欏灩缁€鍌炴煠濞村娅呴柍顏勭秺濮婅櫣鈧湱濯ḿ鎰版煕閵娿儲鍋ユ鐐插暣閸┾剝鎷呴悜妯活啎闂備焦鎮堕崕鎾春閺嵮€鏋旂憸鐗堝笚閳锋帒霉閿濆牊顏犻悽顖涚洴閹粙顢涢妶鍥╋紵缂備緡鍠栭…宄邦嚕娴犲鏁囬柣鎰煐閹蹭即姊绘担铏瑰笡婵☆偂绀侀埢宥夋晲閸パ屾婵犻潧鍊搁幉锟犳偂韫囨稓鍙撻柛銉e妽缁€鈧柡宥忕節濮婅櫣鎷犻懠顒傤唶闂佺粯顨呯换鎺懳i幇鏉跨閻庢稒锚椤庢捇姊洪崨濠勭畵閻庢氨鍏橀崺鈧い鎺嶇劍鐏忕數绱掓潏銊﹀碍妞ゆ挸銈稿畷鐔碱敇閻橀潧搴婇梺璇插椤旀牠宕伴弽顓涒偓锕傛倻閽樺鐣洪梺闈涚箞閸ㄦ椽宕戝鈧弻宥夊Ψ閵夈儱绗繝銏n潐濞叉牠鍩為幋锔藉€烽柡澶嬪灩娴犳悂姊洪懡銈呮珢缂佽鲸娲滃Σ鎰板箻閹颁焦鍍甸梺鐓庢憸閺佹悂宕㈤挊澶樻富闁靛牆妫欑亸鐢告煕鎼淬垹濮嶇€规洘娲熼獮瀣偐閻㈢绱查梺鍝勵槸閻楀嫰宕濈仦鐭綊顢欐慨鎰盎闂侀潧绻嗛埀顒€鍟块幗鐢告倵鐟欏嫭绀€鐎规洦鍓濋悘鎺撶箾閹炬潙鍤柛顭戝灣濡叉劙鏁撻敓锟�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锝夊箣閿濆憛鎾绘煕閵堝懎顏柡灞诲€濆畷顐﹀Ψ閿旇姤鐦庡┑鐐差嚟婵潧顫濋妸褎顫曢柟鎹愵嚙绾惧吋绻涢崱妯虹瑨闁告﹫绱曠槐鎾寸瑹閸パ勭彯闂佹悶鍔忓▔娑㈡偩瀹勬壋鏀介柛鐙€鍠楀Λ鍐ㄧ暦濮椻偓婵℃悂濡疯閸犲﹪姊婚崒娆戭槮闁圭⒈鍋婂畷顖烆敃閿旇棄浜辨繝鐢靛Т濞层倗澹曢悷鎵虫斀闁绘ê纾。鏌ユ煟閹捐泛鈻堥柡宀€鍠栭、姗€鎮㈡搴f噯闂備礁鎲″鐟扮暆閹间礁钃熸繛鎴欏灩缁犲鏌ら幖浣规锭婵炲牆鐭傚铏光偓鍦濞兼劙鏌涢妸銉у煟闁绘侗鍠楃换婵嬪炊閵娧冨箞濠电姷鏁告慨鎾疮椤栨粎鐭嗛悗锝庡厴閸嬫挾鎲撮崟顒€顦╅梺鎼炲妼閻栧ジ濡存担绯曟婵☆垶鏀遍弫鐘绘⒑鐠団€崇€婚柛灞惧嚬濡粌鈹戦悩鎰佸晱闁哥姵顨婇弫鍐煛閸涱厼鍋嶆繝闈涘€绘灙濞磋偐濮电换娑橆啅椤旇崵鍑归梺缁樻尰閻燂箓濡甸崟顖氱睄闁稿本绮嶉幉妯衡攽閻愯尙澧涙俊顐㈠暣瀵顓兼径瀣檮婵犮垼鍩栬摫缁楁垿姊绘担鍝ユ瀮妞ゆ泦鍛煋鐟滅増甯掔粻鍦喐閻楀牆淇柡浣稿暣閺屾洝绠涢敐鍡欑獢缂備浇椴哥换鍫濐潖缂佹ɑ濯撮柣鐔煎亰閸ゅ绱撴担绛嬪殭閻庢碍婢橀悾鐑藉箣閿曗偓鍥存繝銏f硾閿曘儵鎮楅鍕拺闁荤喐婢橀埛鏃傜磼椤曞懎鐏︾€殿喗鐓¢獮鏍ㄦ媴閸︻厼寮抽梻浣虹帛濞叉牠宕愰崷顓涘亾濮樼偓瀚� -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閸涘﹥鍙忛柣鎴f閺嬩線鏌涘☉姗堟敾闁告瑥绻橀弻锝夊箣閿濆棭妫勯梺鍝勵儎缁舵岸寮婚悢鍏尖拻閻庨潧澹婂Σ顔剧磼閹冣挃缂侇噮鍨抽幑銏犫槈閵忕姷顓洪梺缁樺灥濡盯宕濋姘f斀闁绘劖娼欓悘锕傛煟閻曞倻鐣电€规洘娲熼幃銏ゅ礂閼测晛甯惧┑鐘垫暩閸嬫盯鎮樺┑瀣婵ǹ鍩栭悡鐔煎箹閹碱厼鏋涚€殿噮鍠楅幈銊︾節閸愨斂浠㈤悗瑙勬礃椤ㄥ﹪骞婇弽顓炵厴闁割煈鍠曞▽顏堟⒒閸屾瑧顦﹂柟纰卞亰楠炲﹨绠涢弴鐐茬亰閻庡厜鍋撻柛鏇ㄥ墮娴犲ジ姊虹紒妯虹伇婵☆偄瀚伴幏鎴︽偄閸忚偐鍘繝銏e煐缁嬫捇鎮鹃柆宥嗙厓鐟滄粓宕滃☉銏犳瀬濠电姵鑹鹃拑鐔兼煏婵炲灝鍔楅柡鈧禒瀣厱闁斥晛鍟╃欢閬嶆煃瑜滈崜姘躲€冩繝鍥ц摕闁挎稑瀚ч崑鎾绘晲鎼粹€茬敖闂侀潧妫欑敮鐐垫閹烘挻缍囬柕濞垮劜鐠囩偤姊虹拠鈥虫珮濞存粠浜畷娲焵椤掍降浜滈柟鐑樺灥椤忊晠姊婚崒銈呯仸闁哄被鍔岄埞鎴﹀幢閳哄倐锕傛⒑閽樺鏆熼柛鐘崇墵瀵濡搁埡鍌氫簻闂佸憡绻傜€氬懘濮€閵堝棛鍘介梺褰掑亰閸撱劑鐓鍕厸閻忕偟鏅牎濠电偟鈷堟禍顏堢嵁瀹ュ鏁婇悹鎭掑妿瀹曞爼姊婚崒娆愮グ妞ゆ泦鍛亾濞戞帗娅嗙紒缁樼⊕缁绘繈宕掗妶鍡欑▉闂備焦鍎崇换妤咃綖婢跺﹦鏆﹀鑸靛姈閻撳繐鈹戦悙鑼虎闁告梹绮撻弻锝呪攽閸曨偆浼堝┑顔硷攻濡炰粙骞冮悜钘夌骇闁圭ǹ瀵掗崬銊╂⒒娴g儤鍤€闁搞倖鐗犻獮蹇涙晸閿燂拷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惧墽鎳撻—鍐偓锝庝簻椤掋垺銇勯幇顖毿撻柟渚垮妼铻i柟绋挎捣閵嗘劙姊虹紒妯虹瑨闁诲繑宀告俊鐢稿礋椤栨氨顔婇悗骞垮劚閻楀棝宕㈤敓鐘斥拺閻庡湱濮甸ˉ澶嬨亜閿旂偓鏆鐐插暙铻栭柍褜鍓熼敐鐐测攽鐎e灚鏅㈤梺鍛婃处閸嬪嫰宕f繝鍥ㄢ拻濞达絽鎲¢幆鍫ユ煛閸偄澧扮紒顔界懇楠炴帡寮埀顒€鐣烽崣澶岀瘈闂傚牊渚楅崕蹇曠磼閳ь剟宕橀鐣屽幗闂侀€涘嵆濞佳勬櫠娴煎瓨鐓涢柛鈽嗗幘閻e灚鎱ㄦ繝鍕笡闁瑰嘲鎳愮划鐢碘偓锝庝簼椤斿嫮绱撻崒娆掑厡缂侇噮鍨跺畷褰掑锤濡も偓缁犳牠鏌i幋锝嗩棄闁绘挻鐩弻娑樷槈閸楃偛缁╅梺纭呭Г濞茬喎顫忓ú顏勭閹艰揪绲块悾闈涱渻閵堝繒绱伴柛妤€鍟块悾鐑藉箣閿曗偓缁犳盯鏌eΔ鈧悧蹇涘储閸楃偐鏀介柣鎰级椤ユ粍绻涚€涙ǹ澹橀崡杈╂喐閻楀牆绗氶柣鎾寸懄閵囧嫰寮崒娑欑彧闂佺懓鍟垮ú锕傚箞閵婏妇绡€闁告侗鍣禒鈺呮⒑闁偛鑻晶鐗堢箾閸涱偄鐏叉慨濠佺矙瀹曠喖顢曢銈呮暩婵犵妲呴崹鐢割敊婵犲嫭宕查柛鈩冦仜閺€浠嬫煕鐏炲墽姘ㄩ柛锔诲幗閸忔粓鏌嶈閸撶喎顫忕紒妯肩懝闁搞儜鍐炬交缂傚倷绀侀ˇ閬嶅极婵犳艾绠栭柨鐔哄Т鍞梺鍐叉惈閸婂宕㈡禒瀣拺闁告繂瀚婵嬫煕鐎n偆娲撮柛鈹惧亾濡炪倖宸婚崑鎾寸節閳ь剟鏌嗗鍛姦濡炪倖甯婇懗鍫曞疮閺屻儲鐓欓柛鎴欏€栫€氾拷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惧墽鎳撻—鍐偓锝庝簻椤掋垺銇勯幇顖毿撻柟渚垮妼椤粓宕卞Δ鈧獮濠勭磽閸屾艾鈧懓鐣濋幖浣歌摕闁靛牆妫欓崣蹇涙煙闁箑鍘撮柛瀣崌瀵粙顢曢悢铚傚濠殿喗锕╅崜锕傛偂婵傚憡鐓涚€光偓鐎n剛袦閻庢鍣崳锝呯暦閹烘埈娼╂い鎴f硶鐢稓绱撻崒姘偓椋庢媼閺屻儱纾婚柟鐐墯閻斿棝鏌ら幖浣规锭濠殿喖娲ㄧ槐鎺楁偐娓氼垱缍堢紓浣虹帛閻╊垶寮幇顓熷劅闁炽儲鍓氬ḿ璇测攽閻樻鏆柍褜鍓涢崑銊╁磻閵忋倖鐓涢悘鐐插⒔閳藉銇勯锝囩疄妞ゃ垺顨婂畷鎺戔攦閻愵亜濡奸摶鏍煟濮椻偓濞佳勭閿曞倹鐓熸俊銈勭劍缁€澶屾喐妫颁胶顦︽い顏勫暣婵″爼宕卞Δ鈧ḿ鎴︽⒑缁嬫鍎愰柟鍛婃倐閸╃偤骞嬮敂绛嬧偓鎰版⒑缁嬫鍎愰柛鏃€顨呭嵄闁圭増婢樼粻铏繆閵堝嫮顦﹀ù婊冦偢濮婃椽鏌呴悙鑼跺濠⒀冾嚟閳ь剝顫夊ú妯荤箾婵犲洤鏋侀柟閭﹀幖缁剁偛鈹戦悩鍙夊櫤闁硅弓鍗冲缁樻媴閼恒儳銆婇梺鍝ュУ閹稿骞堥妸鈺佺妞ゆ棁妫勯埀顒€鍢查埞鎴︽偐閹绘帊绨藉┑鐐存尭椤兘骞冨Δ鍛櫜閹煎瓨绻勯崙褰掓⒑閸︻厽顏熺紓宥勭窔瀵濡搁妷銏☆潔濠殿喗锕╅崜姘舵倵婵犳碍鈷戦悗鍦濞兼劙鏌涢妸銉т虎妞ゎ剙锕ュḿ蹇涘Ω閿濆嫮鐩庨梻浣告惈濞层劑宕伴幘缁樺剹闁圭儤鎼╁▓浠嬫煟閹邦垰鐨虹紒鐘差煼閺屸剝鎷呯憴鍕3闂佽桨鐒﹂幑鍥极閹剧粯鏅搁柨鐕傛嫹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锝夊箣閿濆憛鎾绘煕婵犲倹鍋ラ柡灞诲姂瀵挳鎮欏ù瀣壕鐟滅増甯掔壕鍧楁煙鐎电ǹ校闁哥姵鍔欓弻锝呂旈埀顒勬偋閸℃瑧绠旈柟鐑樻⒒绾惧ジ鏌嶈閸撴艾顕ラ崟顓濇勃缂佸銇樻竟鏇炍旈悩闈涗粶闁诲繑绻堝畷婵嗩潩閼哥數鍘甸梻浣哥仢椤戝懘鎮橀幘顔界厵闁惧浚鍋呯亸鐢告煙閻熸澘顏┑鈩冩倐婵偓闁绘ê宕ˉ姘舵⒒娴h櫣甯涢柛鏃€顨婇獮濠囧箻鐠囪尙鍔﹀銈嗗笂閻掞妇绮堢€n喗鐓曢柍鍝勫暙娴犺京鈧鍣崳锝夊春閳ь剚銇勯幒鎴濃偓鐟扮暦閸欏绡€闂傚牊渚楅崕鎰版煕鐎c劌濮傛慨濠傤煼瀹曞ジ鎮㈠畡鎵偓顒勬⒑缂佹ê濮夐柛搴涘€濋幃锟犲即閵忥紕鍘繝鐢靛仜閻忔繈宕濆鈧弻娑氣偓锝冨妼閻忣亪鏌曢崶褍顏┑顔瑰亾闂佹寧绋戠€氼參宕抽弶璇炬棃鎮╅棃娑楃捕濠电偛妯婇崢濂割敋閿濆绀堝ù锝囨嚀绾绢垰顪冮妶搴″箺闁搞劎鏁诲顐﹀箹娴e厜鎷婚梺绋挎湰閻燂妇绮婇悧鍫㈢濠㈣泛顑嗙粈瀣偓瑙勬礃婵炲﹪寮崘顔肩<婵﹢纭搁崬鐢告⒒娴h姤纭堕柛锝忕畵楠炲繘鏁撻敓锟�20004639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惧墽鎳撻—鍐偓锝庝簼閹癸綁鏌i鐐搭棞闁靛棙甯掗~婵嬫晲閸涱剙顥氬┑掳鍊楁慨鐑藉磻濞戔懞鍥偨缁嬫寧鐎梺鐟板⒔缁垶宕戦幇鐗堢厱闁归偊鍨扮槐锕傛煟閵忕媭鐓兼慨濠傤煼瀹曟帒鈻庨幋锝囩崶闂備礁鎲¢幐濠氭偡瑜忛崚鎺楀籍閸屾浜鹃梻鍫熺⊕閹茬ǹ鈽夐幘宕囆i柕鍥у瀵粙顢曢~顓熷媰闂備胶绮幐鍫曞磿閻㈢ǹ钃熼柨婵嗩槸閸楁娊鏌i幇顓犮偞闁稿鎹囧畷鐑筋敇濞戞ü澹曞┑顔结缚閸嬫挾鈧熬鎷�-18

CopyRight 1996-2024 Www.creditsailing.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戣棄鏋侀柛娑橈攻閸欏繘鏌熺紒銏犳灍闁稿骸顦…鍧楁嚋闂堟稑顫岀紓浣哄珡閸パ咁啇闁诲孩绋掕摫閻忓浚鍘奸湁婵犲﹤鐗忛悾娲煛瀹€瀣瘈鐎规洖鐖兼俊鐑藉Ψ瑜岄幃锝囩磽娴e搫浜鹃柛搴$-缁辩偞绻濋崶褏鐣洪悗鐟板婢瑰寮告惔銊у彄闁搞儯鍔嶉幆鍕圭亸鏍т壕濠电姷鏁搁崑娑㈩敋椤撶喐鍙忛梻鍫熺〒閺嗗棛绱掔€n偒鍎ユ繛鍏肩墱缁辨挻鎷呯拹顖滅窗闂佽崵鍠庣紞濠囧蓟瀹ュ牜妾ㄩ梺鍛婃尵閸犳牕鐣峰ú顏勭劦妞ゆ帊闄嶆禍婊堟煙閻戞ê鐏ラ柍褜鍓欓幉锛勭矉閹烘垟鍫柛顐ゅ枔閸樻儳鈹戦悙璺鸿敿妞ゆ泦鍥ㄥ€堕柨鐔哄У閻撴盯鏌涘☉鍗炲箻闁糕晪绲鹃妵鍕閳ュ啿鎽甸梺绯曟杹閸嬫挸顪冮妶鍡楃瑨閻庢凹鍓熼幏鎴︽偄閸濄儳顔曢梺鐟扮摠閻熴儵鎮橀鍫熺厱閻庯綆浜濋ˉ婊堟婢舵劖鐓ユ繝闈涙-濡茶绻涢崨顔剧煂缂佽鲸甯℃俊鎼佸Ψ椤旀儳鎮戞繝娈垮枛閿曪箓宕曢妶鍥e亾閻㈤潧甯堕柍璇查叄楠炲鈹戦崱娆忓笓闂傚倸鍊烽悞锕傚箖閸洖鍨傛繛宸簼閸嬪倿鏌ㄩ悢鍝勑㈢紒鐘崇墵閺岀喖顢涢崱蹇撲壕闂佽 鍋撳ù鐘差儐閸婄敻鏌ㄥ┑鍡欏嚬缂併劋绮欓弻娑㈠籍閹惧墎鏆犲銈庝簻閸熷瓨淇婇崼鏇炲耿婵°倕鍟伴幊鍡涙⒑鐠囨彃顒㈤柛鎴濈秺瀹曟粓鎮㈤悡搴g暫闂佺粯鍔曢幖顐﹀垂閸屾稏浜滈柟閭﹀枛灏忕紓浣靛妼椤嘲顫忓ú顏呭仭闁绘鐗婇崕鎾剁磽娴e壊妲搁柣鏍濡喖姊洪幐搴㈢闁稿﹤缍婇幃锟犲即閵忥紕鍘藉┑鈽嗗灡鐎笛囨偟椤忓棛纾奸柍褜鍓熼崺鈧い鎺戝閳锋垿鎮楅崷顓烆€屾繛鍏煎姍閺屾盯濡搁妷锕€浠撮悗瑙勬礉椤濡堕敐澶婄闁冲搫鍊搁崝鎺撲繆閻愵亜鈧牠宕濋幋锕€鍨傚┑鐘崇閸嬫﹢鏌嶉崫鍕殶缁惧彞绮欓弻娑氫沪閸撗勫櫗缂備椒鐒﹀姗€婀佸┑鐘诧工妤犲憡鏅剁€电硶鍋撶憴鍕闁搞劍瀵ф穱濠囨嚋闂堟稓绐炴繝鐢靛Т閸熶即鍩€椤掑澧存慨濠冩そ閹兘寮舵惔鎾村瘱缂傚倷绶¢崳顕€宕圭捄渚殨闁哄被鍎辩粻鐟懊归敐鍛础闁告瑥妫濆铏圭磼濡崵顦ラ梺绋匡工濠€閬嶅焵椤掍胶鍟查柟鍑ゆ嫹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锝夊箣閿濆憛鎾绘煕閵堝懎顏柡灞剧洴楠炴﹢鎳犻澶嬓滈梻浣规偠閸斿秶鎹㈤崘顔嘉﹂柛鏇ㄥ灠閸愨偓濡炪倖鍔﹀鈧柡澶樺弮濮婃椽鏌呴悙鑼跺濠⒀屽櫍閺屾盯鎮㈤崨濠勭▏闂佷紮绲块崗妯讳繆濮濆矈妲烽梺绋款儐閹告悂鍩ユ径濞炬瀺妞ゆ挆鍌滃嚬缂備礁鍊哥粔闈涐缚韫囨稑惟鐟滃繘鎯侀崼銉︹拺婵懓娲ら悘鍙夌箾娴e啿鍟伴幗銉╂⒒閸屾瑨鍏岄弸顏堟煥閺囨ê鈧繈銆佸棰濇晣闁绘ɑ鍓氬ḿ鐔兼⒑閸︻厼浜鹃柛鎾磋壘宀e潡鍩¢崨顔惧幘闂佸憡绺块崕鏌ュ汲閳哄懏鐓曟俊顖氭惈閼歌銇勯鍕殻濠碘€崇埣瀹曞崬螖閳ь剟锝炴惔銏㈢瘈婵炲牆鐏濋弸鐔兼煙缁嬪灝鏆遍柣锝呭槻閳规垿宕遍埡鍌氬厞闂佸搫顦悧鍐疾濠靛鏅繝濠傜墛閳锋垹绱撴担鐧稿叕濞撴碍鐩弻娑㈡偐瀹曞洤鈷岄悗瑙勬礃缁诲牓寮崘顔肩<婵炴垶鑹鹃獮鎰版⒑鐠囪尙绠抽柛瀣枛瀵煡顢曢姀鈩冪槑婵犵绱曢崑鎴炲閸ヮ剙纾兼繝濠傛噽瀹曟煡姊绘担鍛婃儓闁哄牜鍓熼幆鍕敍閻愰潧绁﹀┑鈽嗗灠閸氬鐣锋径鎰厽闁瑰鍋嶇紓姘舵煃瑜滈崜婵嬵敋瑜旈垾鏃堝礃椤斿槈褔鏌涢埄鍐$細闁宠绋撶槐鎾诲磼濮樻瘷锛勭磼閼搁潧鍝洪柣娑卞櫍瀹曟﹢鍩¢崘鐐カ闂佽鍑界紞鍡樼濠婂懐鐜绘繛鎴炵懅缁♀偓闂佹眹鍨藉ḿ褍鐡梻浣告憸閸c儵宕归崼鏇樷偓渚€寮崼鐔蜂簻闂佺ǹ绻愰惃鐑藉箯缂佹ḿ绠鹃弶鍫濆⒔缁夘剙鈹戦鍝勨偓妤€鈽夐悽绋块唶闁哄洨鍠撻崢閬嶆⒑閹稿海绠撶紒缁樺浮閹箖宕归顐n啍闂佺粯鍔樼亸娆戠不婵犳碍鐓涘ù锝堫潐瀹曞矂鏌℃担瑙勫磳闁轰焦鎹囬弫鎾绘晸閿燂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