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发展社区教育,保障社区成员终身学习的权利,促进城乡社区建设和管理,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教育的组织、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内涵定义)
本条例所称社区教育,是指在城乡社区中,开发、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以全体社区成员为对象,开展旨在提高社区成员素质、技能和生活质量,促进社区成员的全面发展和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教育活动。
第四条(指导原则)
社区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及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全民学习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公益服务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表彰奖励)
对在开展社区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政府主导)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教育的领导,将社区教育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促进社区教育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教育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社区教育议事协调,统筹社区教育资源,研究、解决区域内社区教育重大问题。社区教育联席会的日常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承担。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教育机构体系建设,设立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建立社区教育服务圈。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社区教育工作,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区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查。
市和区(市)县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保障社区教育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面向社区成员开展教育培训职责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托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开发提供优质课程资源,共同做好社区教育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公共素养教育)
文广新、文联等部门和组织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全民阅读、文化宣传、文艺培训等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科技、科协、社科联等部门和组织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等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司法、环保、城管等部门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法律知识普及、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宣传等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卫计、体育、食药监、红十字等部门和组织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卫生、优生优育、医疗急救、全民健身、食药健康等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第九条(青少年和家庭教育)
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青少年校外教育、妇女儿童教育、家庭教育等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条(老年教育)
民政、教育、文广新等部门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老年教育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农民教育)
人社、农委等部门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等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二条(残疾人教育)
人社、民政、教育、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残疾人职业技能、残疾预防及康复等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
本市鼓励建设以市社区大学、区(市)县社区教育学院、乡镇(街道)社区教育学校、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为主体,各级老年大学、各类面向社区成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为补充的社区教育综合体系,并由其负责提供社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院落学习室、楼组学习中心。
第十四条(资源整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间、行业间的社区教育资源整合机制,提高社区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社区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
第十五条(市场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社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的方式为社区成员提供专业性、个性化的社区教育服务。
第十六条(课程体系)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完善全市社区教育课程体系,提供公民素养、道德法治、科学艺术、医疗保健、生活技艺、文体休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职业技能等课程,弘扬,传承地方特色文化,满足社区成员的学习需求。
第十七条(教学体系)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城乡共享的市级社区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学习资源库,制定社区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建立社区学员终身学习档案,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积累、转化和互认。
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应当分级实施教学管理,建立线上线下学习的组织、管理、激励制度,优化课程及教学手段,实施教学评估,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师资体系)
市和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建立和完善社区教育师资库,提供师资信息服务。
鼓励社区内专家、学者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员兼职从事社区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统计评估)
市和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社区教育进行日常监管,会同统计等部门开展社区教育相关信息收集,做好统计分析和统计资料管理。
市和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对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社区教育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目标考核)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教育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开展社区教育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参与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资源开放)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利用各自资源优势,在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为社区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资源共享)
本市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普场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公共设施应当采取免费或者优惠的方式向社区教育开放,为社区教育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教学环境。
第二十三条(社会参与)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参与社区教育建设,提供社区教育服务,并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开展社区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
鼓励公民参与社区教育志愿服务,建立社区教育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社区教育志愿者纳入本市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学习团队)
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应当加强对社区教育学习团队的指导,促进自主学习团队的建设。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权益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励社区成员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维护社区成员的学习权利。
第二十七条(设施建设)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教育场所和设施纳入社区规划和建设,开展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标准化建设,其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经费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社区教育经费的分级保障体系,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和标准,保障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标准化建设、专兼职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公益课程实施、数字化学习平台建设等社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人员配备)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总数,为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社区教育所需专职人员可在区域内事业编制中统筹安排,也可在编制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
市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符合社区教育特点的专兼职工作者岗位标准和专职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办法。
第三十条(社会捐赠)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捐助和其他方式支持社区教育事业。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社区教育事业的,依法享受国家教育捐赠有关政策优惠。
第三十一条(社会宣传)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社区教育的公益宣传,为社区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三十二条(社区教育活动周)
每年十月第三周为社区教育活动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教育宣传、社区教育学习成果展示等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已有处罚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社区教育机构和工作站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提供虚假数据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部门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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