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这是安徽省文物保护地方性立法工作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条例》分总则、保护与利用、管理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紧密结合安徽实际,具有较强地方特色:一是明确了遗址的保护管理体系,厘清省、市、县政府和镇村各级不同的保护责任以及文化文物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由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二是理顺了遗址保护与群众利益的关系,遗址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严管严控遗址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从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出发,逐步整治遗址内现有住宅,村民有序迁出安置,确立补偿、补助制度,尊重和维护当地村民合法权益。转变文物保护理念,规定在加强遗址保护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展示利用,使保护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加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建设和文博创意产品的开发。三是加强了遗址保护的保障,从管理体制、法律责任和行为禁止等方面,使遗址保护全面落实。规定了马鞍山市、含山县政府将遗址保护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凌家滩遗址保护。明确了破坏遗址及其环境的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出台适应了凌家滩遗址保护的急切需要,弥补了安徽省大遗址保护立法的空白,使今后凌家滩遗址的保护工作更加科学化、法治化,对全省大遗址保护利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该条例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凌家滩遗址保护面临许多新问题,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经济建设对遗址本体及其自然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部分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加强凌家滩遗址保护的立法议案,一些社会有识之士也呼吁加强遗址保护。为适应凌家滩遗址保护新形势,回应人大代表和群众关切,加大保护力度,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让文化遗产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为全省其他大遗址的保护利用提供借鉴,省人大常委会将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
凌家滩遗址位于含山县行政区域内,面积约160万平方米,自1985年第一次考古发掘以来,历经七次发掘,发现墓葬、祭坛、环壕等重要遗迹,出土大量玉器、石器和陶器等文物,创造了我国考古史上的多项纪录。以其出土大批精美玉器及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强烈个性,被学术界定名为“凌家滩文化”,成为与辽宁红山文化、浙江良渚文化并列的中国三大古玉文化中心。该遗址被评为1998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之一,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十一五”和“十二五”大遗址保护规划。2013年获国家文物局批准建设凌家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解读: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审议违建重罚50万
凌家滩遗址是文化史上的一块“瑰宝”,但目前考古面积不到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已有损毁现象发生,亟须立法保护。11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草案)》提请首次审议。
划定保护对象,建立遗址记录档案
“凌家滩遗址是指位于马鞍山市含山县行政区域内,面积160万平方米,是我省迄今发现的面积最大、保存最完整的的新石器时代遗址”。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果介绍,该遗址历经7次发掘,发现墓葬、祭坛、环壕、红烧土、水井等重要遗迹,出土了大量玉器、石器和陶器等文物,开创了我国考古史上的多项纪录,对探索中华文明起源,研究中国早期哲学观念、中心聚落、社会组织、宗教礼仪、古人类生产生活等具有重要意义。
“被学术界定名为‘凌家滩文化,成为与辽宁红山文化、浙江良渚文化并列的中国三大古玉文化中心。并先后被评为全国十大考古发现之一、全国文物保护单位,连续列入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大遗址保护规划,是我省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但杨果坦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凌家滩遗址保护面临的形势严峻,例如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经济建设对遗址本体及其自然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形成对遗址的损毁,亟须立法加以约束。
根据草案规定,凌家滩遗址保护对象包括: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房址、环壕、祭坛、墓葬区等古人类生产生活场所;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同时,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凌家滩遗址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当准确翔实,系统完整。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遗址及周边自然环境定期进行监察,并记录存档。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新批宅基地
“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遗址的法定要求和有效手段。省政府于2012年公布的《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详细划定了凌家滩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大小和边界。考虑到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表述太过冗长。而且目前考古发掘面积仅为2200平方米,不到遗址总面积的千分之二。随着考古进展,其范围可能进行调整”。据杨果介绍,要求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
条例草案要求,凌家滩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新批宅基地,并将土地逐步调整为遗址保护用地,原有村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安置。对原有住宅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应当结合改善村落环境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进行整治。按照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调整土地性质,迁出村民、整治村民住宅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补助。对凌家滩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未经批准,在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工、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条例,在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盗掘文物;对于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损建坟、修墓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将依托凌家滩遗址建立凌家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等,形成具有保护、收藏、可研、参观、教育等功能的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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