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达州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时间:2024-02-26 07:0:12广安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时间:2024-02-26 06:0:14宜宾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时间:2024-02-26 06:0:23南充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时间:2024-02-26 06:0:29CopyRight 1996-2024 Www.creditsailing.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閸涘﹥鍙忛柟缁㈠枟閸庡顭块懜闈涘缂佺嫏鍥х閻庢稒蓱鐏忣厼霉濠婂牏鐣洪柡宀嬬節瀹曞爼濡烽妷褌鎮g紓浣哄亾閸庡磭绱炴繝鍥х畺鐎瑰嫭澹嬮弸搴ㄧ叓閸ャ劍鎯勫ù灏栧亾婵犵數鍋涢顓熸叏闂堟稓鏆嗙紒瀣儥濞兼牜绱撴担璐細闁荤喎缍婇弻宥堫檨闁告挾鍠栧畷娲焵椤掍降浜滈柟鐑樺灥閳ь剙鎲$粋鎺戔堪閸喓鍘惧┑鐐跺蔼椤曆囨倶閿熺姵鐓涢柛娑卞幘閸╋絾銇勯姀鈥冲摵闁糕斁鍋撳銈嗗笒鐎氼剟鎷戦悢鍝ョ闁瑰瓨鐟ラ悘顏堟煕鐎n亝顥滈棁澶愭煥濠靛棭妲规繛鍛矌缁辨帡濡搁妷顔惧悑濠殿喖锕﹂崕銈団偓鐢靛帶閳诲酣骞嬪┑鍡欏帓闂傚倷鐒﹂幃鍫曞垂濞差亝鍋傞柨鐔哄Т缁犳牠鏌熼鍡忓亾闁衡偓娴犲鍊甸柨婵嗙凹缁ㄤ粙鏌涢弮鎾剁暠妞ゎ亜鍟存俊鍫曞幢濡ゅ啰鎳嗛梺璇插閸戝綊宕滈悢鐓庣畺闁绘劕鎼崹鍌涖亜閹邦喖小缂併劌顭峰娲偡閻楀牊鍎撶紓浣割槸閻栬壈妫熼梺鎸庢礀閸婂綊鎮¢弴銏$厽婵☆垱瀵ч悵顏嗙磼閳ь剟鍩€椤掑嫭鈷戦悗鍦濞兼劙鏌涢妸銉﹀仴鐎规洝顫夐妶锝夊礃閳哄倸鍔掓俊鐐€栭崝鎴﹀垂婵犳碍鍋橀柍鍝勫暟绾句粙鏌涚仦鍓ф噭缂佷焦婢橀湁婵犲﹤楠告晶瀵糕偓瑙勬礃閸ㄦ寧淇婇懜闈涚窞濠电姴鍟伴埀顒夊墴濮婃椽鎮烽弶搴撴寖缂備緡鍣崹璺侯嚕閺屻儱绠瑰ù锝呮贡閸欏棝姊虹紒妯荤闁稿﹤婀遍埀顒佺啲閹凤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i幋锝呅撻柛銈呭閺屾盯骞橀懠顒夋М闂佹悶鍔嶇换鍐Φ閸曨垰鍐€妞ゆ劦婢€閺夘參姊洪柅鐐茶嫰婢ь噣鏌涢悢鍛婄稇闁伙絿鍏樻俊姝岊槷闁稿鎸搁埥澶娾枍椤撗傜凹缂佸倸绉靛ḿ蹇涘Ω瑜忛惁鍫ユ⒑濮瑰洤鐏叉繛浣冲啰鎽ラ梻鍌欒兌鏋柨鏇樺€濋、姘额敇閻樻剚娼熼梺鍦亾閸撴艾岣块埡鍛厾闁告縿鍎查弳鈺呮煕濡搫鑸规い顏勫暣婵″爼宕卞Δ鈧~搴㈢節濞堝灝鏋熼柟绋垮暱閻e嘲鈹戦崱鈺傚兊闁哄鐗冮弲婵嬫晬濠婂牊鈷戠紓浣癸公娓氭盯鏌涢悩宕囧⒌鐎规洘绻堥弫鍐磼濞戞艾骞愰梺璇茬箳閸嬬喖寮查銏℃瘎濠碉紕鍋戞导鍥磼濠婂懐宕查梻浣告惈閺堫剟鎯勯鐐靛祦婵☆垰鍚嬪畷澶愭煟閹寸偍缂氶柍褜鍓濋褔鈥旈崘顔嘉ч柛鈩冡缚閳规稓绱撻崒姘毙$紒鑸靛哺閻涱噣宕橀埡鍐炬祫闁诲函缍嗘禍婊呯玻濞戞瑧绡€闁汇垽娼у瓭闂佸摜鍣ラ崹鍫曘€侀弮鍫熷亜闁稿繐鐨烽幏缁樼箾鏉堝墽绉┑顔哄€楀☉鐢稿醇閺囩喓鍘遍梺鎸庣箓缁绘帡鎮鹃崹顐闁绘劘灏欑粻濠氭煛娴h宕岄柡浣规崌閺佹捇鏁撻敓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