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北海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2024年北海养犬管理条例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北海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为了规范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创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2016修订)《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认真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领导、公安主管、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精细化、科学化为导向,主动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切实解决社会发展新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总目标: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为奋斗目标。一是通过开展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提高广大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科学养犬的自觉性,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卫生、健康、文明的居住环境;二是建立并完善犬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有序;三是犬患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一是文明养犬的宣传覆盖面达100%;二是犬只免疫制度进一步完善,犬只狂犬疫苗注射率达到90%以上;三是养犬登记,登记率达90%以上;四是捕捉、收留流浪犬只,社会面上流浪犬只明显减少;五是群众有关犬类管理的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北海市犬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北海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协助分管公安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旅游文体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中国电信北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北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北海分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犬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同时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四、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领导、公安主管、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开展市区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对违规养犬的典型案例给予媒体曝光。
市文明办:负责将北海市犬类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内容和文明单位考评内容。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起草《北海市犬类管理条例》,并组织实施;犬只的审批登记;捕灭狂犬,捕捉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所处理;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安案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加强涉及犬类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防疫机构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行为,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督促学校等重点管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犬类禁入标识;负责组织、督促学校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北海市相关养犬社会组织有序开展文明养犬的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犬类管理和防疫经费保障工作,待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完善后,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犬类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申请。对犬类管理经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内的犬类管理工作。负责督导辖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公司和物业小区犬类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交通运输单位加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车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宣传和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类防疫工作,组织协调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人员和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提供犬类免疫接种服务,并做好免疫证明的监制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对犬用药品和疫苗进行监督管理等。
市旅游文体局:负责组织、督促体育场馆、旅游景点、旅游景区等重点管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犬类禁入标识,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病毒血清供应和接种,做好犬伤人员、狂犬病病人的诊治和处理,开展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调查,抓好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与犬只经营有关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对无照涉犬经营市场主体依法取缔;加大对人用狂犬疫苗的来源以及在存储、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和纠正养犬、溜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问题,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拒不整改的饲养人予以处理,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溜犬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捕捉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所处理。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监督管理,督促环卫保洁部门、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加强巡查监管和清扫保洁,及时处理养犬、溜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问题;负责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重点管理区张贴犬类禁入标识; 负责配合公安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捕捉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所处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设置本辖区的犬只收容所(可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组织发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物业公司等基层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犬类管理工作,做好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犬只登记、印发宣传资料、劝阻违规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等。制定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行单位及其相应责任,保障运行经费。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场所或处理设施,财政部门在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补贴。
中国电信北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北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北海分公司:负责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文明养犬工作进行宣传。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确定本单位的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宣传实施方案,广泛发动人员力量,组织人员在广场、车站、公园、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区域,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等方式,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推进规范管理养犬行为宣传动员工作,引导居民提升文明意识和行动自觉,争当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新生活,形成文明养犬、人人有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摸排登记。一是全面排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等基层部门牵头,公安、卫生健康委、综合执法、市政管理等部门参与,主动深入社区、村屯,全面排摸辖区内的犬只底数,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登记发证。在居民小区、村委会、派出所等地设立固定登记点,现场注射疫苗,现场办理登记和发放牌证。对养犬比较集中的社区、宠物商店、宠物医院设立流动登记点,预约上门办理,为广大养犬群众办理牌证提供最大方便。
(三)清理整治。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组建专业执法队,配备专门工具,开展业务培训,在前期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对野犬、狂犬实行集中捕灭,对野犬、流浪犬、无主犬实行收容。对没有注射疫苗和申领牌证的大型犬、烈性犬等犬只,敦促犬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注射疫苗和申领牌证,否则一律按违章犬、野犬予以收容处理。
(四)巩固成果。一是明确法律依据,要尽快推进立法,研究制定《北海市犬类管理条例》,对犬只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和职责任务进行明确,以利于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巩固成果、长效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市政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日常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协作制度,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形成犬类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保障。犬类管理工作是市政府当前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及县区政府要将犬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二)认真筹备,全力推动。为确保北海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要按照工作方案,将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好。一是发布公告,公布我市重点养犬管理区域范围;二是公布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标准及烈性犬品种;三是选定免疫接种点和养犬登记点,做好犬只信息管理标识的登记工作。
(三)突出重点,精心组织。重点抓执法和管理,既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2016修订)规定,也要坚持人性化管理,讲究社会效益与和谐。对“犬患”问题突出的社区、路段、公共场所等区域,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整治。
(四)联合执法,长效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集中专项整治活动后,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常态化管理,强化日常管理,真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直至北海市犬类管理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本方案正式终止。
《条例》规定,个人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住(居)所相关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
(四)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单位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饲养犬只人员的名单;(三)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如西藏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高加索山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英国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牛头梗、英国斗牛犬以及成年犬体高超过40厘米的大型犬等,一律禁止个人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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