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柳州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2024年柳州养犬管理条例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柳州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一、市民养犬应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自觉规范养犬行为,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登记。
二、提倡市民依法文明养犬,不遗弃犬只。
三、市民养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有安全完善的防范犬只伤人措施(如束犬绳、链,戴犬只口罩等),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避免犬只接近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
(二)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携犬出户活动中,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三)不得携犬进入农贸市场、菜市场、商场、餐厅、饭店、学校、医院、机关、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候车(机、船)室,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须征得司机同意。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严格按照犬只防疫规定,携犬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免疫检查,注射疫苗。
四、市民所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积极主动化解纠纷和矛盾,并立即将伤者送至防疫狂犬处置门诊或其他医疗机构诊治,采取免疫措施,并对犬只进行检查。
五、对于辖区内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狂(病)犬、失去约束的恶犬和无人照看的流浪犬,将作无害化处理。
六、广大市民应当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110、12319。
七、对于不按规定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个人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住(居)所相关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
(四)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单位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饲养犬只人员的名单;(三)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饲养人驱使动物咬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来说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报警的话,有可能会被治安管理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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