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清远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2024年清远养犬管理条例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清远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为切实加强县城养犬管理,倡导文明养犬、规范养犬,保障市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1.县城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
2.养犬人需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3.携犬出户时,需使用牵引带或束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由成年人牵引,并携带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4.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金融、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5.严禁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需征得驾驶员同意;
6.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养犬人应当及时捕杀;
7.加大流浪犬、疫犬集中整治力度;
8.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大对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的集中整治力度。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步骤一:申请养犬,应当先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步骤二:申请人应当持上述犬证办理材料向经居(村)委会、畜牧兽医部门、街道(镇)爱卫会加意见,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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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三:养犬登记机构对养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当场为犬只植入身份识别芯片。
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登记。
如果饲养人驱使动物咬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来说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报警的话,有可能会被治安管理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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