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十堰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2024年十堰养犬管理条例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十堰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一、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除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其他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四、饲养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散养。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牵引,主动避让老人、孕妇、残疾人、儿童及行人、车辆,不得妨害他人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养犬人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规经营犬只。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携犬出户时,不得进入超市、商场(店)、金融经营场所、宾馆、公园、公共广场、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
八、对于流浪犬只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统一收容,鼓励有关社会团体收容领养犬只,鼓励爱心人士参与养犬管理志愿者队伍。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对于携犬影响他人人身安全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条例》规定,个人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住(居)所相关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
(四)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单位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饲养犬只人员的名单;(三)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饲养人驱使动物咬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来说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报警的话,有可能会被治安管理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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