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枣庄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2024年枣庄养犬管理条例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枣庄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杀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农业、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密切配合。
农业部门负责城乡所有犬只的免疫、登记、挂牌和发放免疫证,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和进出口犬只的检疫、免疫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养犬的审批和非法养犬的处理;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接种,病人救治和抢救,疫情监测。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工矿区、旅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车站、机场,严禁养犬。县以下农村限制养犬,限制范围和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在禁止饲养区内,机关、部队、重要工厂、仓库饲养警卫犬,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单位饲养实验犬,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七条农村养犬,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八条经批准养犬的,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并在禁养区内禁止进行犬类交易。
第九条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包括:
(1)两个半月大的幼犬;
(2)免疫后养犬一年。
对接受免疫的犬只,由免疫部门登记造册,出具免疫证明,每只犬每次收费五元。
第十条养殖者应当妥善保管准养证和免疫证,不得转让或者冒用。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当凭有效的免疫证明和犬牌购买活犬和狗皮,同时收回准养证、免疫证明和犬牌。
第十二条凡未悬挂养犬许可证、未圈养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狗捕杀。在城市,公安部门负责消杀,农业、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狩猎。任何公民都有杀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公民发现狂犬病应当立即捕杀,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的农业、卫生部门,一旦发现狂犬病,必须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迅速逐级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狂犬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疫点周围五公里范围内的犬只进行捕杀;对十五公里范围内的犬只实施紧急免疫;被狗咬伤的人应立即治疗,并注射狂犬疫苗;被狂犬病咬伤的牲畜,应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第十六条所有被杀死的狂犬病和被狂犬病杀死的牲畜应当焚烧,严禁出售和食用。
第十七条犬只咬伤人或者牲畜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罚:
(一)无许可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在禁养区内强行捕杀,并处五十元罚款;县级以下农村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狩猎或者责令补办手续,并处30元罚款。
(2)不接受定期免疫的,除限期免疫外,罚款十元。
(三)未实行拴养、圈养或者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养犬许可证的,由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补办牌证,处30元罚款。
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1、被狗咬伤后,双方可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通过派出所或当地村委、居委进行调解。
2、可获得的赔偿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营养费,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
3、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一、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非烈性犬)。
1、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本市居住证。
2、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同意饲养的书面说明。
3、单位办证须需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养犬用途说明;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圈养设施等(拍照上传)。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5、宠物的三张拍摄照片分别是正面照、左侧照、右侧照。
二、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三、养犬登记为一次性登记。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
四、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五、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六、需要变更养犬人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养犬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检场所的,养犬人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注销,也可到免疫登记点办理注销。
认证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众号/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种类型等,扶助/导盲犬需额外的相关证明材料,选择领取犬只登记标识的免疫点);
第二步:公安人员对犬主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犬主前往选择的免疫点领取犬只登记标识;
第四步:免疫点工作人员发放犬只登记标识、并提交犬只登记标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第五步:养犬登记办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选择是否打印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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