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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养犬管理条例最新最新版

更新:2024-02-15 04:01:08 高考升学网

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本溪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本溪养犬管理条例最新最新版

一、本溪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2024年本溪养犬管理条例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本溪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划定

本溪市城市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养殖烈性犬、大型犬和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养犬重点管理区以外为一般养犬管理区,依法可以养殖各类犬只。

二、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养殖的犬种

(一) 烈性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犬、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二)大型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三、重点管理区禁止犬只在下列场所内活动

市场、广场、商场、公园、宾馆、旅游景点、纪念性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共绿地、体育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共休闲健身场所、候车室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携犬乘坐出租车时,需征得出租司机的同意。

四、重点管理区犬只的活动时间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在七时至十九时期间禁止牵领犬只在户外活动,犬只遗留的便溺应由养犬人立即清除。

五、犬只登记和管理费收取标准

(一)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及流浪犬、弃养犬收容救治、养犬管理宣传等费用;

(二)重点管理区养犬:按照第一年每只四百五十元,第二年起每只每年二百元标准收取管理费,养犬人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按照第一年每只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只每年二百元标准收取管理费;

(三)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

(四)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植入电子标识后,由属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犬只办理《养犬登记证》。

六、下列犬只由公安机关收容

(一)走失犬只、弃养犬只;(养犬人凭犬只证,可在接到通知当日起至三十日内领回;拒不认领的,注销该犬只《养犬登记证》。)

(二)流浪犬只、禁养犬只;

(三)单位或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四)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

对本条款第(一)、(二)项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七、犬只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犬只交易场所交易,交易后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变更犬只登记信息;

(二) 全市犬只交易场所为溪湖区彩屯大桥桥下空地(太子河北岸)。

八、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对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监督部门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二)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对未经登记养犬或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养殖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三)在禁止遛犬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四)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携带犬只证件、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五)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六)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七)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八)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九)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一百元罚款;

(十)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五百元罚款;

(十一)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一千元罚款;

(十二)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施行,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小狗咬人要赔偿哪些费用

1、被狗咬伤后,双方可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通过派出所或当地村委、居委进行调解。

2、可获得的赔偿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营养费,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

3、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三、治安处罚法对狗咬人如何处理

如果饲养人驱使动物咬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来说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报警的话,有可能会被治安管理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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