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通用罚款单人员,在对任何违规、违章工作、质量事故及损害公司利益等
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场或分钟内开具通用罚款单,由被罚款人或部门负责人在所开通用罚款单上签名。如被罚款人在受到处罚时无理取闹,拒绝在罚款单上签名,由罚款人找其部门负责人,由其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处理,对事实清楚,仍不签名者,可将被罚款人立即停职,直到其签名为止(如属残疾人不会写字可按手印)。停职期间,按旷工处理。
、使用特种罚款单或通用罚款单对相关部门或个人的罚款,均由被罚款部门负责
人或被罚款人在罚款时间小时内持“被罚款人或部门联”和“财务会计联”到相关会计处以现金形式缴纳罚款。相关会计收到罚款时,首先核对是否超出小时,如有超出,每超小时加收一倍罚款(不足小时按小时计算,加罚倍数按最高倍为限)。收款后,收款人在“被罚款人或部门联”上加盖“收讫”印章并返还给交款人。
、每月月底(日或日),支领罚款单人员将已开始使用的整本罚款单送财务科,由财务科针对所开罚款单和交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已审计的罚款单号做好标记,于次月日前返还给支领人。如审计出有开单而未交罚款情况,由相关财务人员按罚款额每超小时加罚一倍(不足小时按小时计算,加罚倍数按最高倍为限。)书面计算出总额,并写出书面报告,经开单人签名证明后,找被罚款人相关部门最高负责人协助给予强制立即交款。如遇不交者,立即停职,停职期间按旷工处理。支领罚款单人员逾期不到财务部审核,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罚款当月月底以后延时的罚款,并按工作失职罚款元。已办理离厂手续,罚款未上交的,由开具罚款单人直接上交此罚款。
、被罚款后离职的员工,只承担罚款原额,不予追究超时罚款。
、如罚款单丢失或缺失,须由支领人按每份元赔偿。
、对不使用通用罚款单、特种罚款单私自罚款者,被财务部或其他部门发现的,
给予每人每次按私自罚款额的倍处理。对违犯本规定以上各条款或处理失误的人员,每次或每处、每件罚款元(有具体罚款规定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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