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荆州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荆州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犬只、畜禽饲养管理,规范饲养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犬只、畜禽的饲养、经营和监督管理。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公安、部队、动物园、科研等单位饲养的特种犬、畜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城市养犬、饲养畜禽实行禁止与限制相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加强管理、基层组织辅助、公众监督、养殖者自律的管理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内的犬只、畜禽饲养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各单位协助做好犬只、畜禽饲养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养犬教育,通过召开居民、村民、业主会议等方式订立文明养犬公约,做好养犬自律工作。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在犬类、畜禽养殖管理中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他们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审批登记,发放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查处无证养犬、捕杀野狗等违法行为,组织集中整治养犬秩序,协助城管部门对养犬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畜牧兽医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兽用疫苗供应、免疫接种和免疫证明发放、各类疫情监测、犬只和畜禽检疫、动物诊疗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和监管;
(三)城管部门负责养犬的日常监督管理、犬只户外活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犬只销售的查处、畜禽养殖的审批和管理;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人用疫苗的供应和接种、狂犬病患者的诊治、人用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五)工商部门负责犬类和畜禽销售、诊疗、培训、展览、演出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用疫苗和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家庭限养宠物(观赏)犬,不得饲养大型或者凶猛犬。因押运、科研等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重点保卫单位和科研单位,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和宠物(观赏)犬的种类由市公安部门商畜牧兽医部门后公布。
第六条市区养犬实行审核登记、强制免疫管理制度。
(1)家庭养犬的,养犬人须持户口簿、身份证、单间证明材料;饲养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向畜牧兽医部门申请办理家犬免疫证,并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家犬免疫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证和养犬许可证后,方可饲养。
(二)犬只丢失、被替换、死亡,随单位、个人迁出本市,或者犬主将犬只转让或者送给他人的,犬主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犬只丢失、变更或者注销的相关手续。犬只生产的幼犬,应当在幼犬出生后60日内办理《家犬免疫证》和《犬类准养证》。
(三)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养犬证。养犬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遗失证件后15日内向公安部门申请补发。`
第七条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携犬进入车站、码头、超市、商场(店)、宾馆、饭店、车站、码头、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儿童活动场所等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栓好牵绳,携带犬证,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除小型出租车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单位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由专人管理,不得外出。
(五)犬只主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6)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八)定期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九)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患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养犬人应当承担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损失。养犬人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犬只咬伤情况,并将犬只送至指定单位进行检查。在留验期间,发现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留验单位应当扑杀、销毁犬尸。
第九条市区内不得设立犬类养殖场。居民区不允许有售犬点和诊所。
第十条从事犬类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部门的动物检疫证明、免疫证明或者诊疗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并在5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畜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须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犬只和畜禽饲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对犬只和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清理道路等公共场所犬只、畜禽排放的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清理或者清除,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经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驱赶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乱扔犬只、畜禽尸体的,由城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清理或者清除,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伪造、变造、买卖犬证、犬牌的,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犬证、犬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销售或者运输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畜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畜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经检疫合格的同类畜禽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非法养犬或者拒绝、阻碍捕杀非法犬只,造成他人咬伤或者人群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无证养犬且未按时办理换犬手续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更换,逾期不更换的予以没收。
携犬外出时,未悬挂养犬许可证或者未拴犬链的,由公安机关违规对犬只进行临时处置,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擅自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任何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不拴狗牌,不被他人牵着的户外犬,一律视为野狗,由公安部门捕杀。
第十四条阻碍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犬只、畜禽饲养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投诉和举报。公安部门和城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犬类、畜禽饲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它将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原《史静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史静限制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1996〕5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养犬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非烈性犬)。
1、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本市居住证。
2、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同意饲养的书面说明。
3、单位办证须需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养犬用途说明;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圈养设施等(拍照上传)。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5、宠物的三张拍摄照片分别是正面照、左侧照、右侧照。
二、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三、养犬登记为一次性登记。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
四、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五、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六、需要变更养犬人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养犬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检场所的,养犬人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注销,也可到免疫登记点办理注销。
认证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众号/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种类型等,扶助/导盲犬需额外的相关证明材料,选择领取犬只登记标识的免疫点);
第二步:公安人员对犬主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犬主前往选择的免疫点领取犬只登记标识;
第四步:免疫点工作人员发放犬只登记标识、并提交犬只登记标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第五步:养犬登记办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选择是否打印养犬登记证。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规范饲养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预防疾病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犬类和家畜家禽...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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