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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更新:2023-09-14 03:34:58 高考升学网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泰州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泰州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泰州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泰州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犬类养殖、交易、展览、演出、医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军队和警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与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区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养犬管理工作。市公安、农业、城管、卫生、工商、宣传等部门,海陵区、高港区市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开发区、火车站街区、凤城河景区管委会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海陵区、高港区市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开发区、火车站街区、凤城河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督促乡镇。(二)公安部门负责处理违反本办法被收容的犬只以及无主犬、流浪犬,依法查处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赶犬只伤害他人等引发的各类案件;(三)农业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登记、检疫防疫,发放犬只免疫证和犬只免疫卡,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染疫犬和无主死犬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摆摊卖狗和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协助处理无证养犬、非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五)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疫情监测和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六)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7)宠物协会、动物救助机构等。应当教育其成员遵守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养犬知识,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八)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文明养犬的好处,积极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形成各得其所、各得其所、互不干涉、管控有序的和谐局面。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实施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养犬管理效率。养犬管理经费由市、区财政专项安排。

第五条城市养犬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户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警卫工作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一般情况下,管理区内可以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但必须拴养或圈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标准和名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的合法身份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独自居住的;(四)犬只已经免疫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五)犬只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养犬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陪护、演出等特殊需要的;(三)有健全的犬只安全管理制度;(四)有专人养犬;(五)有安全可靠的犬笼、犬舍等设施;(六)犬只已经免疫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七)犬只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或者单位养犬,必须到农业部门批准的接种单位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只免疫证和犬只免疫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承担犬类疫苗接种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经农业部门确认并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类狂犬病免疫工作。种畜者应当在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内,到农业部门批准的接种单位续种狂犬病疫苗。

第十条犬只免疫证或者犬只免疫卡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七日内向原接种单位申请补发证(卡)。养犬人将犬只转让或者赠与他人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原接种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七日内到原接种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至养犬地进行检查,并到原接种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免疫证》和犬类免疫证。

第十二条农业部门的强制免疫登记信息应当与公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共享。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督促饲养者携带犬只到农业部门批准的疫苗接种单位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和免疫登记。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养犬查验场所,并对养犬人遗弃的犬只、违反本办法收容的犬只、无主犬只和流浪犬进行看护。公安部门应当自犬只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台州公安信息网发布犬只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原犬主可以领回犬只;逾期无人领回,可由他人领养;没有人收养的,在检验地处理。拾得人、收养人应当符合养犬条件,并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等相关手续。农业部门负责养犬检验场所的犬只检疫防疫工作,并负责病死犬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展览、表演需要外,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餐馆、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园)、游乐场、候车室、纪念馆、博物馆、游船等娱乐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二)除小型出租车和人力三轮车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养犬乘坐小型出租车或者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3)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电梯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四)携犬出户时,应当拴好犬链并悬挂犬只免疫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烈性犬、大型犬外出登记、年检、免疫、诊疗,应当悬挂犬只免疫牌,并将犬只置于犬笼内或者给犬只戴上口套、拴上犬链,犬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六)携犬出户时,犬主应当立即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七)养犬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八)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第十五条设立犬类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取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防疫合格证;设立从事犬类诊疗的机构,应当取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领取执照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七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销售犬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独立的场所,不得流动销售;(二)销售的犬只必须笼养或圈养,具有良好的隔音设施;(三)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应当每天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四)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域设立犬类销售场所;(五)销售的犬只必须经过免疫,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第十七条从事犬类养殖活动的养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居民区500米以上,距离饮用水源1000米以上;(二)具有完善的洗涤、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三)犬舍、犬笼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并全部圈养犬只;(四)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备合格的兽医从业人员;(五)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域设置犬类养殖场所;(六)应当经区农业部门登记,取得畜禽养殖编码。

第十八条犬类展览、表演等活动,举办者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举办犬类展览和表演的,举办者应当向城管部门申请许可。主办单位应当在备案后、展览和演出前向农业部门申请检疫。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狂犬病症状,应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养犬人发现犬只有狂犬病症状时,应及时自行捕杀或请公安部门捕杀,并向卫生、农业等部门报告。根据捕杀规定,公安部门应当组织强制捕杀处理。

第二十条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伤者送至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并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部门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经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赶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无免疫、无标(记)牌犬和各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收容。街道、社区、居民区和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将所有饲养的犬只送至养犬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设立犬类养殖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参加展览、表演、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法经营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犬只污染环境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二、泰州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4)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5)所养犬只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

(3)具有健全的犬类安全管理制度;

(4)有专人管养犬只;

(5)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6)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7)所养犬只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温馨提示:

1.区养犬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2.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护卫等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经所在区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并实行拴养或圈养。一般管理区内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

办理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办理流程

个人或单位饲养犬只,必须到农业部门认可的预防接种单位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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