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盘锦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盘锦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犬类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犬类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卫计委、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犬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并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可以订立养犬公约,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犬类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市养犬管理规定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犬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犬管理区划分及养犬限制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
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我市盘山县、大洼县依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犬只,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居民饲养的小型宠物犬、烈性犬和大型犬。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包括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烈性犬的品种包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中华田园犬(土狗)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
禁养大型犬的品种包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犬。
第八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时间为:早8时至晚6时。此时间段内,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出户遛犬。
第九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24小时禁止遛犬的区域为:公园、广场、绿地、车站、河堤、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公共场所。
第三章 养犬免疫、登记、收容及认领
第十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
第十一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犬证、犬牌的制作费用等。
经批准饲养一只犬的,养犬人第一年交纳管理费500元,第二年起每年交纳管理费300元;经批准饲养多只犬的,第二只起第一年每只犬交纳管理费800元,第二年起每只犬每年交纳管理费500元。未能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按第一年收费标准执行;经批准饲养的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每只犬每年交纳管理费1000元。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的费用,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养犬人在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为所养犬只做绝育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出具犬只绝育手术证明。公安机关凭绝育证明可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公安机关收取,全额上缴市、县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将收取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提供下列真实材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三张全身蓝底彩色照片(斜侧面站立,两寸)。
第十三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签订养犬安全责任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六)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包括养犬人自然情况、准养犬信息、准养犬血统证明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信息等内容。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每年交纳管理费后,凭公安派出所开具的狂犬病免疫注射单据,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同时领取免疫证明。养犬人凭狂犬病免疫注射单据和免疫证明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
第十五条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动物保护组织确定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组织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四)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第十六条 犬只收容场所收容走失犬只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或者公告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犬只收容场所认领。
一、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非烈性犬)。
1、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本市居住证。
2、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同意饲养的书面说明。
3、单位办证须需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养犬用途说明;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圈养设施等(拍照上传)。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5、宠物的三张拍摄照片分别是正面照、左侧照、右侧照。
二、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三、养犬登记为一次性登记。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
四、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五、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六、需要变更养犬人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养犬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检场所的,养犬人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注销,也可到免疫登记点办理注销。
认证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众号/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种类型等,扶助/导盲犬需额外的相关证明材料,选择领取犬只登记标识的免疫点);
第二步:公安人员对犬主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犬主前往选择的免疫点领取犬只登记标识;
第四步:免疫点工作人员发放犬只登记标识、并提交犬只登记标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第五步:养犬登记办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选择是否打印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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