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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更新:2023-09-15 02:21:08 高考升学网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承德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承德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承德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承德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养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国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市(自治县)、区成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环境卫生等部门组成的严格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机构,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公安部门是严格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养犬号牌的制作、发放和审批手续的日常管理。兽医部门负责狂犬疫苗的订购和供应,对全市城乡犬只进行预防接种、登记、上市、发放家犬免疫证和狂犬病疫情监测。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疫苗的订购和供应,被咬伤者的注射、抢救和疫情监测,以及《河北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犬只、狗肉、狗皮销售等活动。爱卫会办公室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卫生的管理。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严格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严格限制养犬工作。

第六条本市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和八个县市区为禁止养犬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市区以外(含县城)为准养犬区(以下简称准养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区域划定禁止养犬区域,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本市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批准结束后,任何公民和单位不得养犬。

第八条严禁公民在禁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驻上述地区的部队、科研、医院、工厂、仓库等单位,如确需养犬用于安保、科研、实验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市公民允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禁养区内公民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养犬人必须征得居民委员会同意,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公民批准养犬的,每户只允许养犬一只(不含一月幼犬)。

第十条禁养区内公民饲养小型观赏犬,养犬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独栋住宅:

(三)保证符合饲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经批准养犬的,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必须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每半年注射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并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犬只捕杀后,需将免疫牌、证交回原发证部门。第十二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登记费。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外,禁养区每只犬第一年注册费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费1000元。准区和农牧区的注册费和年度注册费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市场、商店、餐馆、旅游区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游乐场、车站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悬挂犬牌和犬链,且必须由成年人牵领;经批准在准养区饲养的大型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离家:

(四)20时至次日7时,禁止携犬出户。如果狗在户外排泄粪便,狗主人应立即清除。

(五)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

(6)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

第十四条养犬人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治疗。因养犬人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由饲养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含郊区、矿区)农贸市场经营、销售活犬,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从事犬类销售、养殖,举办犬类展览,设立为犬类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必须经市公安、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

第十六条在禁养区内未办理养犬许可证或者逾期不登记养犬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并由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治安法律或者省授权,报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处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无养犬许可证养犬或者逾期不登记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或者由卫生监督机构直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对责任人查找治安法规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未按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在禁养区内,养犬人在户外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环境卫生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养犬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养犬人违反本规定木令犬受伤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含病犬),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猎捕。任何单位和公民也有权狩猎。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养区的公共场所出售犬只;

(二)纵犬伤人:

(三)倒卖或者伪造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安局设立犬只收容中心,负责接收和处理养犬人遗弃、丢失和没收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门收取的上述罚款、没收犬价、登记费和年度登记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如何使用,由公安、畜牧兽医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严格限制养犬工作专项建设,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或者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1996年5月1日之前,由饲养单位和养犬人负责清除。阻挠或者殴打执行除犬任务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规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承德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办理条件

个人饲养犬只

1、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6、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办理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5、犬只照片两张。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养犬登记的手续

1、养犬人对犬只进行免疫,并取得宠物防疫合格证。

2、个人养犬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宠物防疫合格证和犬只,单位养犬的需携带饲养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单位介绍信、宠物防疫合格证和犬只到具备合格资质的宠物医院办理。

3、由宠物医院工作人员协助,登录互联网客户端,阅览养犬须知,同意后进入申请界面,按要求填写养犬人信息、犬只免疫信息和犬只相关信息,提交申请。

4、宠物医院工作人员核对养犬人和犬只信息,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拍照,并将犬只照片等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养犬登记站。

5、市公安局养犬登记站对上传的信息进行审核,同时向养犬人手机发送告知短信。

6、养犬人按照短信提示日期携带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到办证点缴纳养犬登记费,领取养犬登记证和养犬登记牌。

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登记。持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期注册手续。同时缴纳次年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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