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宝鸡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宝鸡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出门遛狗不能再“任性”。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管理制度。烈性犬拴养或者圈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六大类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违反《条例》规定的,将受到管理部门相应处罚。
《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城区禁养烈性犬。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管理制度。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养犬人居住场所内饲养,不得占用楼顶、楼道等共有部分;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拴养或者圈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1.5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为犬只佩戴嘴套。
《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三十日内,以及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到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并公示免疫点。犬只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免疫牌。
遛狗区域需划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划定本居住区遛犬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纪念馆、城市展览馆等;
(三)宾馆、商场、餐饮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五)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禁止携犬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阻碍养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去哪办理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管理制度。犬只取得免疫证明后,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
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
二、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三)已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
(五)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的记录;
(六)饲养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养犬数量符合规定。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对绝育的犬只登记或年检时可以适当减免限制养犬管理费用。
三、办理程序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重点管理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
(二)犬只死亡;
(三)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四)其他需要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形。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以及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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