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信阳市城管局犬只管理办公室通过加大宣传、文明劝导、集中整治等方式,全面推进中心城区文明养犬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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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发动深入人心
通过发放《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张贴《犬只整治通告》、悬挂文明养犬条幅等宣传形式,在社区楼院、游园、广场、沿街门店等公共场所进行宣传。截至目前,累计发放宣传彩页5000多份,张贴通告1000多份,悬挂条幅50余条,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依法、文明、科学”的养犬意识,营造了浓厚的规范文明养犬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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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劝导常态长效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各辖区城管局坚持严抓规范文明养犬不放松。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区域及“犬患”问题比较突出的居民小区的巡逻管控,及时劝阻制止违规违法养犬行为,有效预防犬吠扰民和犬只伤人事件发生。连日来,各辖区共捕捉流浪犬26只、处理各类犬只投诉43起、纠正违规遛犬等不文明养犬行为600余次,使文明养犬和犬只乱拉粪便现象以及市容卫生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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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助力创城
按照“抓在日常、严在经常”的要求,要求各辖区城管局集中开展规范文明养犬治理工作。联合社区、物业实施综合整治,形成监管合力,全面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逐步实现了犬只管理“四到位一减少”:即宣传引导到位、犬只免疫到位、登记发证到位、举报查处到位,犬只伤人扰民、随处便溺等突出问题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
致中心城区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犬管理,优化市民居住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加强中心城区的犬类管理。现就加强中心城区犬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养犬的的个人或单位,请主动将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备案登记。
二、中心城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养犬的个人或单位,请主动前往户籍所在辖区城管部门或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办公室申请养犬备案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身份证件;
(二)犬只的免疫证明及一寸照片两张;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二)犬只的免疫证明及一寸照片两张。
三、中心城区实行犬只限养制度。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具体品种:藏獒、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玛犬、美国斯塔福梗、法国斗牛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马士提夫獒犬、卡斯罗犬、杜宾犬、拳狮犬、波音达猎犬、中华田园犬、川东猎犬、凯丽蓝梗、马里努阿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菲勒犬、格力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猎鹿犬、可蒙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边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兰毛狮犬等40种犬种,以及具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和具有攻击性的其他犬种。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的具体品种: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等10种大型犬。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饲养。
以上禁养的犬只中,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除外。
四、养犬行为规范
(一)在中心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有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让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需征得驾驶人的同意;
(五)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六)不得让所养犬只在城市道路、楼道庭院等公共场所随意大小便;
(七)外出时必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
(八)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如放弃饲养请将犬只送至中心城区犬只管理办公室;
(九)必须定期为所养犬只进行免疫;
(十)不得妨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公共设施;
五、法律责任
(一)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捉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依照《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立即清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阳市城市管理局中心城区犬只管理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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