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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养狗新规,青岛养犬管理条例禁养犬

更新:2023-09-15 19:25:00 高考升学网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为贯彻实施《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条例》的实施时间和管辖范围

自2016年10月1日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市北分局、李沧分局在其所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区域内,依法开展养犬信息登记,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查处居民饲养烈性犬、居民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者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行为,查处遗弃、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查处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的行为,查处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养犬管理执法工作。

崂山分局、开发区分局、城阳分局在市局的指导下参照市内三区的工作模式,在本辖区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其他公安分(市)局应当在本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按照《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依法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二、区(市)公安机关设立养犬信息登记服务站

市公安局按照便民的原则,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分别设立5家养犬信息登记服务站,辖区公安分局应当在每个工作站安排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驻点开展养犬信息登记和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工作。养犬信息登记服务站可以依托辖区内的宠物诊疗医院设立,应当设置站点标示,公布办事指南和收费标准。

崂山分局、开发区分局、城阳分局参照市内三区工作模式,在市局指导下同步开展养犬信息登记和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工作。

三、居民养犬信息登记、收费

居民办理养犬信息登记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时,应当携犬到本辖区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站,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独户居住住所的居住证明。

其中符合《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还应当提交2016年10月1日前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犬只免疫登记证明。

符合规定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受理养犬登记的公安民警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养犬管理规定的,民警现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向养犬人出具缴费凭证,登记养犬人和犬只信息,发放犬牌、犬证。养犬人要求自行到银行缴费的,民警应当提示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然后持缴费凭证到养犬登记服务站登记养犬人和犬只信息,领取犬牌、犬证。

四、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条件

单位饲养护卫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成品油储存、危险品存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

(二)单位划定专门场所饲养护卫犬,饲养场所应当具有犬笼等安全防护设施,能够有效限定护卫犬的活动空间,有效隔离护卫犬与非饲养人员接触;

(三)有专职饲养人员负责犬只管理;

(四)建立落实定期免疫清洁、应急处置预案等安全养犬管理制度。

五、单位养犬信息登记、收费

单位办理养犬信息登记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手续时,应当携犬到本辖区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专门饲养场所、犬笼、犬舍等安全防护设施的5寸彩色照片;

(三)犬只5寸彩色照片以及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证明;

(四)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专职驯养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受理养犬登记的公安民警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养犬管理规定的,民警现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向养犬人出具缴费凭证,登记养犬人和犬只信息,发放犬牌、犬证。养犬人要求自行到银行缴费的,民警应当提示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然后持缴费凭证到养犬登记服务站登记养犬人和犬只信息,领取犬牌、犬证。

护卫犬的犬牌、犬证与居民养犬的犬牌、犬证在外观上有明显区别。

六、公安机关扣押犬只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犬只:

(一)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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