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
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费管理,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费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住房前期物业费按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要求,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等条款。
第五条建设单位销售新建住房时,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等进行公示。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交付房屋的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不得将交付房屋事项委托给物业服务人。
第七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前期物业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催告其支付;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和违规停用电梯及其他公共设施、限制车辆及人员出入等方式催交前期物业费。
第九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为其停放车辆提供相应服务,双方约定服务事项、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外来车辆在住宅区临时停放,停车费收取标准由业主确定,收益归业主所有。
业主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公安、消防、抢险、检修、救护、环卫、邮政等车辆执行公务或服务事项时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为其装饰装修活动提供垃圾及废弃物清运等服务,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应当由业主决定,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
第十四条为应对突发事件、落实行政管理措施,物业服务人提供相应服务,且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业主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费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物业费按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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