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协警改革最新消息
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补充力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各类警辅人员400万人左右。
盛桂英在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与培训会议上说过,《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即将下发,其中意见中明确了“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的标准和条件。今年,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部明确“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的标准和条件。
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就警务辅助力量的定义范围、管理体系、职责权限、规范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意见的审议通过被普遍认为正式拉开了警辅人员改革的序幕。
《意见》还提出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辅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这对于数百万警辅人员来讲,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副经理朱良玉说。为此,朱良玉今年两会专门提交了促进意见实施的相关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富通集团董事长王建沂曾就警辅人员问题在浙江杭州等地进行深入调研。他发现:多地对警辅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这使他们自身缺乏职业荣誉感,对所在单位缺乏认同感、归属感。王建沂告诉记者,由于职业保障和发展空间受限,警辅人员流失率较高。
为此,王建沂在去年两会上提议,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对警辅人员的保障和管理,明确警辅人员的法律地位和岗位职责,完善其职业保障,增强警辅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除了收入待遇方面的问题,涉及警辅人员法律地位、身份性质、工作职责等问题也曾被代表委员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李庆雄曾专门提交了授权国务院对警辅人员管理立法的建议。
两会代表委员的呼吁助推警辅人员改革被纳入深化公安改革的议程之中。《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最终于今年1月获得审议通过。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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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